nav emailalert searchbtn searchbox tablepage yinyongbenwen piczone journalimg journalInfo journalinfonormal searchdiv searchzone qikanlogo popupnotification paper paperNew
2018 02 v.39 176-184
环保法庭为何无案可审?——法律经济学的分析和解释
基金项目(Foundation):
邮箱(Email):
DOI: 10.15981/j.cnki.dongyueluncong.2018.02.023
59 986 23
阅读 下载 被引

工具集

引用本文 下载本文
PDF
引用导出 分享

    扫码分享到微信或朋友圈

使用微信“扫一扫”功能。
将此内容分享给您的微信好友或者朋友圈
摘要:

环保法庭大规模设立却普遍无案可审。探求环境司法需求薄弱的原因是对症(制度无效率现状)下药的前提。运用经济分析的方法,基于制度运行成本、信息优势以及激励效果的比较效率研究发现,与环境行政规制相比,基于政策设计并受制于各类客观障碍,环境侵权法的制度运行成本较高,但激励效果不足,存在明显的效率局限性。环保法庭的制度化发展欠缺正当性基础。在司法改革朝向更加精细和纵深方向发展之际,对前述问题的清醒认识是避免司法能动变盲动的重要理念性前提。

Abstract:

KeyWords:
参考文献

(1)在实践中,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的具体语义所指包括审判庭、合议庭和法庭。在司法改革语境下讨论法院内部机构设置的效率问题时,有必要对三者予以明确的区分。但就本文的主要讨论目的而言,这种区分不具有实质性意义,且容易模糊讨论焦点。因此,本文将名称和形态不同的各类环境资源审判机构统一称作环保法庭。

(2)引自《中国环境资源审判》(白皮书)。

(3)需要说明的是,环保法庭所谓的无案可审并非绝对意义而是相对意义上的无案可审,即审理案件的数量没有达到一定规模。同为因解决某一类问题的需要而设立的专门法庭,也称“问题解决型”法庭,知识产权庭的案件受理数量要明显高于环保法庭。例如自2008年12月11日成立至2013年9月20日,昆明两级法院的环保法庭共审理环境案件近440件,而同为专门化的知识产权庭仅2012年受理的案件就超过8000件。参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环境司法保护情况报告”,http://www.ynfzb.cn/PolL awW orks/FaY u/201310189485.shtml.

(1)孙佑海:《对当前环境资源审判若干问题的分析和对策建议》,《人民法院报》,2014年9月17日,http://rmfyb.chinacourt.org/paper/html/2014-09/17/content_87622.htm?div=-1;“云南环保法庭变身‘刑事庭’陷于无案可办境地”,http://qcyn.sina.com.cn/news/ynyw/2010/1018/16380911843_2.html;“中国多地试点环保法庭大部分陷‘无案可审’窘境”,http://www.chinanews.com/fz/2014/09-15/6590944.shtml。

(2)刘超:《反思环保法庭的制度逻辑---以贵阳市环保法庭和清镇市环保法庭为考察对象》,《法学评论》,2010年第1期。

(3)A.Michell Polinsky&Steven Shavell,Handbook of Law And Economics,Linacre House,Jordan Hill,Oxford OX2 8DP UK,First edition:2007.

(4)吕忠梅,张忠民,熊晓青:《中国环境司法现状调查---以千份环境裁判文书为素材》,《法学》,第4期。

(5)对这一问题的分析框架本文主要参考借鉴Steven Shavell,Liability for Harm Versus Regulation of Safety,Journal of Legal Studies,Vol.13,June 1984;Robert Cooter&Thomas Ulen:Law and Economics,Shanghai People’s Publishing House,2012,p.256.pp.224-225.

(1)斯蒂文·沙维尔:《经济分析的基础理论》,赵海怡,史册,宁静波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256页。

(2)“为何环境公益诉讼叫好不叫座?”中国新闻网2015年3月31日。http://finance.chinanews.com/ny/2015/03-31/7172407.shtml;“中国环境公益诉讼到底多难”,《中国青年报》1月15日;http://zqb.cyol.com/html/2015-01/15/nw.D110000zgqnb_20150115_2-06.htm“环境公益诉讼为何遇冷?”《光明日报》2017年1月24日,http://news.gmw.cn/2017-01/24/content_23565373.htm.

(1)从目前的立法和司法实践看,适格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法律规定的机关”主要指检察院。主要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包括《民事诉讼》(2012)第1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4)第11条、2015年7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的《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2016年1月6日,最高检发布的《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以及2017年3月最高法院发布的10起环境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2)《环境保护法》第5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4条。

(3)“云南环保法庭变身‘刑事庭’限于无案可办境地(2)”,见http://qcyn.sina.com.cn/news/ynyw/2010/1018/16380911843_2.html.

(4)(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3条,第23条。(6)(2016)苏04民初214号。(7)“难以承受的‘天价诉讼费’”,《中国青年报》2017年2月7日,http://zqb.cyol.com/html/2017-02/07/nw.D110000zgqnb_20170207_4-01.htm.

(8)吕忠梅,张忠民,熊晓青:《中国环境司法现状调查---以千份环境裁判文书为素材》,《法学》,第4期。

(1)王旭光:《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的问题与司法对策》,《中国司法鉴定》,2016年第1期。

(2)《环境公益诉讼支出超20万,经费不足致叫好难叫座》,《法制日报》,2015年1月3日。http://legal.people.com.cn/n/2015/0330/c42510-26769097.html.

(3)“无法赔偿的损失”,即无法采用无差异计算方法进行计算的损失,例如环境污染导致的某些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

(4)Robert Cooter,Hand Rule Damages for Incompensable Losses,American Economic Association,40 San Diego L.Rev.1097,2003.1114.

(5)Robert Cooter&Thomas Ulen:Law and Economics,Shanghai People’s Publishing House,2012,p.209.

(1)不同的环境行政规制措施对环境风险行为的信息要求不同。在满足信息对称的条件下,“命令-控制”模式与环境税具有同样的效率后果,但是考虑到信息成本问题,环境税具有一定的信息成本优势。“命令-控制”模式要求规制者掌握有关生产活动收益和损害的信息,需要评估成本,制定总体排污量对成本评估的不确定性更敏感,制度设计更复杂。环境税收制度以市场为基础,对管制者的信息要求较低。不需要做完整的成本-收益分析,只需要评估损失,信息成本较低,具有动态性质,可以促使厂商改善减排技术。这是近来美国经济学界以及法律经济学界倡导突破政治阻碍,征收环境税的重要原因。具体讨论参见Jonathan S.Masur&Eric A.Posner,Toward A Pigouvian State,164 U.Pa.L.Rev.932015~2016.p.95.

(2)基于过失的归责原则主要包括过失责任原则、与有过失责任原则、相对过失责任原则以及严格责任加被害人过失责任原则。

(3)Robert Cooter&Thomas Ulen:Law and Economics,Shanghai People’s Publishing House,2012,table 6.2,p.204.

(4)Robert Cooter&Thomas Ulen:Law and Economics,Shanghai People’s Publishing House,2012,p.209.

(5)《侵权责任法》第7条、第26-27条、第65-66条、《审理环境侵权案件适用法律解释》第1条、《水污染防治法》第86条。

(1)例如“天津市西青区鑫都苗圃场与天津市西青区昌升带钢有限公司水污染损害赔偿案”((2006)津高审民再终字6号民事判决书)的审理法院适用严格责任加被害人过失责任原则。“谷国臣诉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2014)大太民初字第35号)的审理法院适用过失责任原则。

(2)Steven Shavell:Liability for harm versus regulation of safety,Journal of Legal Studies,Vol.13,June 1984 p.360.

(3)在注意义务标准的设定问题上,法律经济学理论观点具有一致性,认为最核心的思想应该是汉德公式。而汉德公式的司法适用方式包括三种:依据个案情况逐个案例的适用;起草法律法规,甄别有效率的法律标准;法律强制实施社会习俗或行业最佳惯例。虽然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就某一个案所掌握的信息可能比环保部门的事先预测更多,但除节省司法认定的信息成本以及降低潜在的环境侵权人以及被侵权人获取激励信号的信息成本。,由于环境标准具有统一性的优点,采用环保标准作为注意义务标准还可以具有保证同案同判,防止责任差异的作用。(4)(2014)禹环民初字00001号民事判决书。

(1)Louis Kaplow&Steven Shavell,Accuracy in the Assessment of Damages,39 J.L.&Econ.191,1996.p.191~192.

(2)王利明:《我国侵权责任法的体系构建---以救济法为中心的思考》,《中国法学》,2008年第4期。

(3)Robert Cooter,Hand Rule Damages for Incompensable Losses,American Economic Association,40 San Diego L.Rev.1097,2003.

(1)关于司法权的有限性的相关讨论参见苏力:《司法的边界》,《法制资讯》,2009年第11期;刘忠:《规模与内部治理---中国法院编制变迁三十年(1978-2008)》,《法制与社会发展》,2012年第5期,第61-62页。

基本信息:

DOI:10.15981/j.cnki.dongyueluncong.2018.02.023

中图分类号:D922.68;D926.2

引用信息:

[1]由然.环保法庭为何无案可审?——法律经济学的分析和解释[J].东岳论丛,2018,39(02):176-184.DOI:10.15981/j.cnki.dongyueluncong.2018.02.023.

文档文件

引用

GB/T 7714-2015 格式引文
MLA格式引文
APA格式引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