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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立法论上讲,应当废除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从解释论上讲,应限缩解释其构成要件,避免该罪适用的“口袋化”;黑社会性质组织存在本身就是对公共安全和社会管理秩序的威胁,这是该罪的立法目的之所在;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即成犯,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继续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危害性就在于对社会的严重对抗性,因此非法控制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本质特征;数罪并罚的规定有违禁止重复评价原则,对于参加者而言,应作为想象竞合犯处理,对于组织者、领导者而言,只有在实施了够罪的犯罪行为之外,还实施了未达罪量尤其是通常不处罚的性质一般的犯罪的未遂的,才能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与所实施的具体犯罪数罪并罚。
Abstract:①参见李林:《黑社会性质组织司法认定研究》,《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3年第4期。
②参见何荣功:《避免黑恶犯罪的过度拔高认定:问题、路径与方法》,《法学》,2019年第6期。
③“对于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必须坚决打击,一定要消灭在萌芽状态,防止蔓延。只要组织、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有违法活动的,不管是否有其他具体犯罪行为都要判刑。”王汉斌:《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订草案)的说明》,高铭暄、赵秉志编:《中国刑法立法文献资料精选》,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687页。
④参见陈兴良:《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中国刑事法杂志》,2020年第2期。
①③陈兴良:《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特征》,《政治与法律》,2020年第8期。
②陈兴良:《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中国刑事法杂志》,2020年第2期。
①参见魏东:《黑社会性质组织“组织特征”解释论》,《当代法学》,2020年第5期。
②参见陈洪兵:《准抽象危险犯概念之提倡》,《法学研究》,2015年第5期。
③它们分别对应《刑法》第294条第5款的四项规定:“(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①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主办:《刑事审判参考》(总第107集),北京: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第95-96页。
②参见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泉刑再终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
③参见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2013)南宛刑初字第652号刑事判决书。
④参见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2010)站刑初字第86号刑事判决书。
⑤张明楷:《刑法学》(下册)(第六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21年版,第1406页。
⑥李林:《黑社会性质组织司法认定研究》,《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3年第4期。
⑦李林:《黑社会性质组织经济特征司法认定实证研究》,《中国刑事法杂志》,2013年第4期。
⑧有学者总结了67份黑社会性质组织判决发现认定的支持方式主要有:(1)为受伤的组织成员提供医疗费;(2)提供收益分红、工资入股;(3)发工资、统一食宿、请客吃饭;(4)行贿;(5)帮助犯罪组织成员逃匿,逃避司法机关处罚;(6)发过年费、吃年夜饭;(7)为犯罪行为提供工具;(8)给被关押的犯罪人员上账,为其家属支付生活费;(9)提供资金垫付;(10)给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人员奖励;(11)替被违法犯罪行为侵犯的被害人提供医疗费。参见李林:《黑社会性质组织经济特征司法认定实证研究》,《中国刑事法杂志》,2013年第4期。
①参见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泉刑再终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
②参见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3刑终200号刑事判决书。
③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刑再2号刑事判决书。
④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主办:《刑事审判参考》(总第107集),北京: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第96-97页。
⑤参见林毓敏:《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中的暴力手段及软性升级》,《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8年第6期。
⑥《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0条第2款规定了6种黑社会性质组织所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情形:“(1)为该组织争夺势力范围、打击竞争对手、形成强势地位、谋取经济利益、树立非法权威、扩大非法影响、寻求非法保护、增强犯罪能力等实施的;(2)按照该组织的纪律规约、组织惯例实施的;(3)组织者、领导者直接组织、策划、指挥、参与实施的;(4)由组织成员以组织名义实施,并得到组织者、领导者认可或者默许的;(5)多名组织成员为逞强争霸、插手纠纷、报复他人、替人行凶、非法敛财而共同实施,并得到组织者、领导者认可或者默许的;(6)其他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
①参见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3刑终200号刑事判决书。
②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刑再2号刑事判决书。
③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主办:《刑事审判参考》(总第107集),北京: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第97页。
④参见陈兴良:《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非法控制(危害性)特征》,《当代法学》,2020年第5期;何荣功:《准确认定黑恶犯罪的方法论思考》,《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2期。
⑤参见何荣功:《避免黑恶犯罪的过度拔高认定:问题、路径与方法》,《法学》,2019年第6期。
⑥参见陈兴良:《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非法控制(危害性)特征》,《当代法学》,2020年第5期;《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法[2009]382号)。
⑦王志祥:《论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控制特征中“区域”和“行业”的范围》,《法治研究》,2019年第5期。
⑧敦宁:《恶势力犯罪集团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司法界分》,《河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4期。
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1条第2款规定了8种可谓达到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情形:“(1)致使在一定区域内生活或者在一定行业内从事生产、经营的多名群众,合法利益遭受犯罪或严重违法活动侵害后,不敢通过正当途径举报、控告的;(2)对一定行业的生产、经营形成垄断,或者对涉及一定行业的准入、经营、竞争等经济活动形成重要影响的;(3)插手民间纠纷、经济纠纷,在相关区域或者行业内造成严重影响的;(4)干扰、破坏他人正常生产、经营、生活,并在相关区域或者行业内造成严重影响的;(5)干扰、破坏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的正常生产,经营、工作秩序,在相关区域、行业内造成严重影响,或者致使其不能正常生产、经营、工作的;(6)多次干扰、破坏党和国家机关、行业管理部门以及村委会、居委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工作秩序,或者致使上述单位、组织的职能不能正常行使的;(7)利用组织的势力、影响,帮助组织成员或他人获取政治地位,或者在党政机关、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中担任一定职务的;(8)其他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情形”。
①②③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主办:《刑事审判参考》(总第74集),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49页,第59页,第109页。
④参见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泉刑再终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
⑤参见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3刑终200号刑事判决书。
⑥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刑再2号刑事判决书。
⑦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主办:《刑事审判参考》(总第107集),北京: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第97页。
⑧参见张明楷:《刑法学》(下册)(第六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21年版,第1407页;石经海:《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重复评价问题研究》,《现代法学》,2014年第6期。
⑨参见陈兴良:《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特征》,《政治与法律》,2020年第8期;李海滢:《关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司法审判的反思与应对》,《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6期。
⑩参见王恩海:《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中并罚的适用标准》,《法学》,2009年第9期。
(11)参见王恩海:《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中并罚的适用标准》,《法学》,2009年第9期。
(12)参见陈建清,胡学相:《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立法之检讨》,《法商研究》,2013年第6期。
①②陈兴良:《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特征》,《政治与法律》,2020年第8期。
③张明楷:《刑法学》(下册)(第六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21年版,第1407页。
④BGHSt 29,288,290。
⑤Vgl.Claus Roxin,Strafrecht Allgemeiner Teil:Besondere Erscheinungsformen Der Straftat,Band Ⅱ,C.H.Beck,2003,S.827.
⑥参见陈洪兵:《〈刑法修正案(九)〉中“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相关条款的理解适用——“大竞合论”立场再提倡》,《政治与法律》,2016年第2期。
基本信息:
DOI:10.15981/j.cnki.dongyueluncong.2023.04.020
中图分类号:D924.36
引用信息:
[1]陈洪兵.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口袋化”纠偏[J].东岳论丛,2023,44(04):175-182.DOI:10.15981/j.cnki.dongyueluncong.2023.04.020.
基金信息: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网络服务商刑事责任边界及体系构建研究”(项目编号:18BFX104);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
2023-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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