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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12 v.38 147-155
司法能动主义与克制主义的边界与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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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 10.15981/j.cnki.dongyueluncong.2017.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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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司法克制主要是指法官遵照成文法或者前例作出司法决定,其与司法能动主义并不是绝对对立的,在实际操作意义上,二者只是行使裁量权的程度或大小不同而已。司法能动主义和司法克制主义都是一种司法的姿态,一种对待司法的主观态度。显然,司法能动主义倾向的是在法律适用上的实用主义,强调司法积极参与社会治理的态度;而司法克制主义则倾向的是维护司法独立和程序公正,强调法官作为审判者消极中立的态度。绝对的能动主义或者司法克制主义都是不可取的。司法行为亦是一项艺术,只有既有刚性又有灵活性的司法才最具有生命力。

Abstract:

KeyWords: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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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陈金钊:《法官司法的克制主义姿态及其范围》,《法律方法》,2008年第0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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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DOI:10.15981/j.cnki.dongyueluncong.2017.12.021

中图分类号:D916

引用信息:

[1]宋远升.司法能动主义与克制主义的边界与抉择[J].东岳论丛,2017,38(12):147-155.DOI:10.15981/j.cnki.dongyueluncong.2017.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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