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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骂祖父母、父母”为罪渊源颇古,早在秦汉时期就已确立,迄唐而臻于完善,明清时代颇有损益。相较于唐律,明清律改变了子孙骂詈父祖的诉讼方式,加重了妻妾骂詈夫之父祖的刑罚,与夫同罪,一并构成“不孝”罪。“骂祖父母、父母”罪乃亲告罪,由父祖自行决定如何处置骂詈子孙及子孙之妇,维护了人伦亲情。清代刑科档案表明,“骂祖父母、父母”律鲜少直接适用于具体案件的裁判,似有“具文”之嫌,其实不然。除却宣教孝道伦理外,该律还是“父祖处死骂詈子孙”案、“丈夫擅杀骂詈翁姑之妇”案中判定是否适用“殴杀骂詈子孙勿论”律、“夫殴死有罪妻妾”律的依据,即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先要确定子孙或子孙之妇是否构成“骂祖父母、父母”罪。
Abstract:(1)对此,明人何乔新曾大发议论:“近见问刑衙门遇有祖父母父母告子孙及子孙之妇骂者,不问虚实,辄坐以绞,是乃亲告即坐,非亲吿乃坐矣!使凡亲告即坐,何以有诬告子孙之律乎?……使亲告即坐,则虽恭顺如薛包、孝友如王祥者,父母一有诬告,将不免于死,况其他乎?”(明)万表:《皇明经济文录》卷十四,明嘉靖年间刻本。
(2)康熙六十一年(1722年)十二月曾发布上谕曰:“看得八旗官员,将所属兵民人等,开口辱骂及人父母,此等恶俗,甚不可开。……”柏桦编纂:《清代律例汇编通考》,北京:人民出版社,2018年版,第1647页。
(3)(清)吉同钧纂辑:《大清律讲义》,闫晓君整理,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7年版,第178页。
(1)(清)吉同钧纂辑:《大清律讲义》,闫晓君整理,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7年版,第178页。
(2)《大清律例》,田涛、郑秦点校,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471-472页。
(3)汉代将子孙骂父祖与妻妾骂夫之祖父母、父母分立为两条,分别为:“子牧杀父母,殴詈泰父母、父母叚(假)大母、主母、后母,及父母告子不孝,皆弃市。”“妇贼伤、殴詈夫之泰父母、父母、主母、后母,皆弃市。”朱红林:《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集释》,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第39页,第45页。值得注意的是,汉代妻妾骂夫之祖父母、父母的刑罚与子孙骂詈祖父母、父母的刑罚相同,而唐律妻妾骂夫之祖父母、父母的刑罚要远远轻于子孙骂詈祖父母、父母的刑罚。
(4)《唐律疏议》,刘俊文点校,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446-447页。
(5)唐律“妻妾殴詈夫父母”律规定:“诸妻妾詈夫之祖父母、父母者,徒三年须舅姑告,乃坐。”。《唐律疏议》,刘俊文点校,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447页。
(6)唐律仅将子孙骂祖父母、父母罪列为“不孝”罪,子妇骂翁姑则否。参见《唐律疏议》,刘俊文点校,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2页。
(7)参见《大清律例》,田涛、郑秦点校,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85页。
(8)(清)薛允升:《唐明律合编》,怀效锋、李鸣点校,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627页。
(9)参见(宋)王溥:《唐会要》(上),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年版,第803-804页。
10(清)薛允升等编:《唐明律合编·宋刑统·庆元条法事类》,北京:中国书店出版社,1990年版,第431页。
11《大明律》,怀效锋点校,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457页。
12(清)张廷玉等:《明史》(第八册),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版,第2283页。
13参见《唐律疏议》,刘俊文点校,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448页。
14(明)张楷:《律条疏议》(卷二十一),明嘉靖二十三年黄岩符验重刻本。
(1)(清)沈之奇:《大清律辑注》(下),怀效锋、李俊点校,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793页。
(2)(清)吴坤修等编纂:《大清律例根原》(叁),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12年版,第1433页。
(3)参见(清)孙纶编辑,孙绘校阅:《定例成案合镌续增》,康熙四十六年(1707年)序刊本。
(4)(明)冯孜:《大明律集说附例》卷七,(明)刘大文辑,万历十九年(1591年)博州刘氏刊本。
(5)《大清律例》,田涛、郑秦点校,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464页。
(6)关于清代子孙骂父祖案的收集情况,有一点需要特别说明,表中所录案例是笔者所见案情较为详尽的案件,案情不详之案并未录入,如《刑案汇览》中有说帖列举了四则“推跌詈骂父母罪犯应死”之案,因案情不详,未录表中。这四则案例分别为:嘉庆二十一年(1816年)安徽省题沈开如听从母命勒死胞兄沈开万一案;嘉庆二十三年(1818年)山西省题申文斌迫于母命帮同勒死胞兄申文魁一案;河南省题于二麻听从伊父勒死伊兄于大麻一案;陕西省题陈佑江听从伊母勒死胞兄陈吕江一案。参见(清)祝庆祺等:《刑案汇览全编·刑案汇览》(卷四十三),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213页。
(1)参见(清)张光月辑:《例案全集》(卷二十三),康熙六十一年(1722年)思敬堂刊本。
(2)参见(清)方学成:《松华堂集》四十六卷(卷下),清乾隆松华堂刻本。
(3)12 13参见(清)全士潮,张道源等纂辑:《驳案汇编》,何勤华、张伯元、陈重业等点校,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427页,第433-434页,第452-454页。
(4)参见(清)孙纶辑:《定例成案合镌》(卷二十),康熙五十八年(1719年)刊本。
(5)参见(清)孙纶编辑,孙绘校阅:《定例成案合镌续增》,康熙四十六年(1707年)序刊本。
(6)参见(清)佚名:《新例要览不分卷》,清雍正石室堂刻增修本。
(7)参见(清)雅尔哈善等辑:《成案汇编》(卷十六),乾隆十一年(1746年)刊本。
(8)(9)参见阙名:《驳案成编》(第一册),http://www.guoxuemi.com/gjzx/982844tbhn/110455/2021-1-15。
10 11参见(清)同德,李治运同辑:《成案续编二刻》(卷五),乾隆二十八年(1763年)刊本。
14 15 16 19 20 21 22参见(清)祝庆祺等:《刑案汇览全编·刑案汇览》,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183-2184页,第2216-2217页,第2242页,第2211页,第2249页,第2185-2186页,第590页。
17 18 23 24参见(清)许梿:《刑部比照加减成案续编》(卷二十一),清道光刻本。
25 26 27 28 29 30参见(清)沈家本辑:《刑案汇览三编》,稿本。
(1)参见(清)方学成:《松华堂集》四十六卷(卷下),清乾隆松华堂刻本。
(2)(3)参见(清)全士潮,张道源等纂辑:《驳案汇编》,何勤华、张伯元、陈重业等点校,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433-434页,第452-454页。
(4)参见(清)祝庆祺等:《刑案汇览全编·刑案汇览》(卷四十三),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242页。
(5)(清)吴坤修等编纂:《大清律例根原》(叁),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12年版,第1403页。
(6)(清)余治辑:《得一录》卷十三,清同治八年(1869年)苏城得见斋刻本。
(1)中共闻喜县委宣传部编:《裴氏家训汇编》,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2018年版,第92页。
(2)有学者在对有清一代夫妻关系进行研究时,曾论及丈夫在婆媳矛盾中的立场,诸多案例表明,丈夫未曾有偏袒妻子之行,往往为母亲打抱不平,斥责妻子,甚至因为一时气愤将妻子故意杀死。参见王跃生:《清代中期婚姻冲突透析》,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版,第86-89页。
(3)《大明律》,怀效锋点校,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55页。
(4)《大清律例》,田涛、郑秦点校,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435页。
(5)清律于顺治年间添入小注,其中“祖父母、父母亲告乃坐”九字原载于“勿论”句下,乾隆五年(1740年)移于“杖一百”句下。参见马建石、杨育棠主编:《大清律例通考校注》,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805页。
(6)《大清律笺释合钞》中有云:“妻妾殴夫之祖父母、父母者斩,骂者绞,是有应死之罪,然须告官以治之,可也。若其夫不告官司而擅杀之者,杖一百,盖原其有罪而责其擅杀也。”(清)钱之青等校订:《大清律笺释合钞》卷十九,钱氏思补堂刊本。
(7)(清)沈家本辑:《刑案汇览三编》,稿本。
(8)(清)沈之奇:《大清律辑注》(下),怀效锋、李俊点校,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694页。
(1)(3)参见(清)雅尔哈善等辑:《成案汇编》(卷十九),乾隆十一年(1746年)刊本。
(2)(4)参见杨一凡,徐立志主编:《历代判例判牍》(第七册),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29-432页,第427-429页。
(5)笔者所搜集的案件有:嘉庆十三年(1808年)“吴会砍死殴詈翁姑之妻王氏”案、嘉庆十四年(1809年)说帖所载“许贤殴死骂姑之妻黄氏”案、嘉庆十六年(1811年)说帖所载“杜恒太殴死詈骂姑之妻袁氏”案、嘉庆二十一年(1816年)说帖所载“满仓擅杀詈骂伊母之妻牛氏”案和“冯二擅杀詈骂伊母之妻祝氏”案、嘉庆十九年(1814年)说帖所载“范文明杀死骂詈翁姑之妻龚氏”案等。参见(清)祝庆祺等:《刑案汇览全编·刑案汇览》(卷三十三),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740页,第1743-1744页,第1740页,第1741-1742页,第1744页。
(6)(7)(清)祝庆祺等:《刑案汇览全编·刑案汇览》(卷三十三),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740页,第1741页。
(8)“(满仓)因妻牛氏在伊母跟前不时顶撞泼骂,仍出外各处游荡,该犯告知伊母并同伊妻母唤令回归,牛氏仍向伊母子混骂,该犯即将牛氏殴伤扔弃冰窖水淹殒命。”(清)祝庆祺等:《刑案汇览全编·刑案汇览》(卷三十三),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742页。
(9)“(冯二)供称:因妻祝氏詈骂伊母,该犯将其殴伤越六日后,因祝氏乘伊睡熟用带将伊项脖拴勒,该犯惊醒,一时气忿起意致死,取刀叠砍伊妻毙命。”(清)祝庆祺等:《刑案汇览全编·刑案汇览》(卷三十三),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742页。
(1)(清)祝庆祺等:《刑案汇览全编·刑案汇览》(卷三十三),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741-1742页。
(2)参见(清)祝庆祺等:《刑案汇览全编·续增刑案汇览》(卷九),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460页。
(3)(4)(清)沈家本:《秋审条款附案》(卷五),光绪丙午(1906年)刊。
(5)嘉庆四年(1799年)奉旨:“故杀妻可矜之案,毋庸再减一等,此后故杀减一等,殴杀减二等,以有心无心分别界限,较为分明。”(清)沈家本:《秋审条款附案》(卷五),光绪丙午(1906年)刊本。
(6)“殴故杀詈骂及顶撞翁姑不孝有据之妻(以尸翁姑及尸亲人等到案有供为据),向俱问拟可矜,减二等发落。”(清)沈家本:《秋审条款附案》(卷五),光绪丙午(1906年)刊本。
(7)参见(清)英祥:《秋审实缓比较成案》(卷二十四),同治十二年(1873年)四川臬署刊本。
(1)参见周振鹤撰集:《圣谕广训:集解与研究》,顾美华点校,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2006年版,第5-6页。
(2)参见(清)何耿绳辑:《学治一得编》,同治甲戌(1874年)湖北崇文书局刻本。
(3)参见(清)余治辑:《得一录》(卷十三),清同治八年(1869年)苏城得见斋刻本。
(4)《习近平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二次集体学习时强调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行动推动老龄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人民日报》,2016年5月29日。
(5)《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人民日报》,2019年10月28日。
(6)参见陈磊:《道德失灵法律补位多地发文治理不孝》,《法制日报》,2019年7月25日。
(7)刘燕舞教授曾在文章中列举过4位老人因子女不孝自杀的案件,这4位老人生前无一例外地遭受了儿媳或儿子的长期辱骂,不堪忍受后自杀。参见刘燕舞:《农村老年人自杀现象的伦理学分析》,《江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3期。
(8)这些成果包括李拥军:《“孝”的法治难题及其理论破解》,《学习与探索》,2013年第10期;苏亦工:《法宜容情---古人为何以孝治天下?》,《清华法学》,2019年第5期;郑玉双:《法律保卫家庭:重构孝道的法治形象》,《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5期;谢晶:《新瓶旧酒:传统文化融入司法的价值与路径》,《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4年第1期;等等。
(9)(宋)朱熹:《四书章句集注》,北京:中华书局,2012年版,第9页。
基本信息:
DOI:10.15981/j.cnki.dongyueluncong.2026.02.017
中图分类号:K249;D929
引用信息:
[1]吴杰.人伦之重:清代“骂祖父母、父母”律适用之辨正[J].东岳论丛,2026,47(02):172-180.DOI:10.15981/j.cnki.dongyueluncong.2026.02.017.
基金信息:
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清朝经营西北边疆成败得失研究”(项目编号:20AFX006)阶段性成果
2026-03-03
2026-03-03
2026-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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