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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经济时代,个人信息已成为一种重要的社会资源,个人信息权益与公共利益、商业利益的冲突是信息时代社会发展和技术进步的产物。虽然对于个人信息赋权已被广泛接受,但是个人信息是否具有财产权属性及其带来的财产利益归属始终存在着分歧,同时,个人信息处理技术的不断更新导致个人信息主体享有的权益范围亦出现了争议。鉴于个人信息的社会价值,以公共利益为目的对个人信息进行处理的行为受到法律保护,但是公共利益范围界定的模糊性导致个人信息权益让渡的空间亦存在不确定性,使得两者之间的冲突不可避免。伴随爬虫、自动化决策等个人信息处理技术的日新月异,个人信息被滥用的风险随之加剧,引发了商业利益追求与个人信息权益保护间的冲突。对于以公共利益为目的进行的个人信息处理,不仅需要有法定的依据,而且有必要明确该处理行为的合理性;而对于商业利益驱使下的个人信息处理,应始终坚持将知情同意作为其核心处理规则,充分尊重个人信息主体的意愿,实现个人信息权益保护与公共利益、商业利益间的平衡。
Abstract:①《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制造2025〉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网,2015年5月19日,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15-05/19/content_9784.htm。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第三条。
③参见个人信息保护课题组编:《个人信息保护国际比较研究》(第二版),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21年版,第92-93页。
④参见孔祥稳:《论个人信息保护的行政规制路径》,《行政法学研究》,2022年第1期;汪庆华:《个人信息权的体系化解释——兼论〈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公法属性》,《环球法律评论》,2022年第1期;王锡锌:《个人信息国家保护义务及展开》,《中国法学》,2021年第1期。
(1)参见王叶刚:《企业数据权益与个人信息保护关系论纲》,《比较法研究》,2022年第4期;崔聪聪:《数据剩余控制权的规范表达——个人信息权益的反思与重塑》,《社会科学辑刊》,2024年第3期。
(2)参见王业亮:《论〈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合作治理定位——基于倾斜保护型法的视角》,《河北学刊》,2024年第3期。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中国人大网,2021年8月20日,http://www.npc.gov.cn/npc/c2/c30834/202108/t20210820_313090.html。
(4)参见张新宝:《论个人信息权益的构造》,《中外法学》,2021年第5期。
(5)参见彭诚信:《论个人信息的双重法律属性》,《清华法学》,2021年第6期。
(6)参见汪厚冬:《个人数据财产权化的进路研究》,《行政法学研究》,2021年第6期。
(7)参见卢艳玲,杨震:《基于“权利利益论”的个人信息权证成与构造》,《学习与探索》,2023年第8期。
(8)参见许可:《权利树:个人信息权益的理论重述》,《甘肃社会科学》,2024年第2期。
(9)参见申卫星:《论数据用益权》,《中国社会科学》,2020年第11期。
(10)参见程啸:《论个人数据经济利益的归属与法律保护》,《中国法学》,2024年第3期。
(11)参见石佳友:《个人信息保护的私法维度——兼论〈民法典〉与〈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关系》,《比较法研究》,2021年第5期。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13)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第十七条。
(14)任某某与北京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一中民终字第09558号。
(15)参见王凌皞:《“被遗忘”的权利及其要旨——对“被遗忘权”规范性基础的批判性考察》,《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21年第5期。
(16)参见王利明:《论个人信息删除权》,《东方法学》,2022年第1期。
(17)参见个人信息保护课题组编:《个人信息保护国际比较研究》(第二版),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21年版,第3-4页。
(18)参见龙卫球:《数据新型财产权构建及其体系研究》,《政法论坛》,2017年第4期。
(19)参见陈景辉:《隐私的价值独特性:个人信息为何应受保护?》,《环球法律评论》,2022年第1期。
(20)参见彭錞:《论国家机关处理个人信息的合法性基础》,《比较法研究》,2022年第1期。
(2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三条;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第六条。
(22)通过北大法宝数据库选择中央法规和全文搜索的功能,输入“公共利益”关键词,截至2025年8月4日,搜索出五千多部国内法律法规的条文中规定了“公共利益”,其中现行有效的3713部。
(23)参见刘连泰:《“公共利益”的解释困境及其突围》,《文史哲》,2006年第2期。
(24)凌某某诉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隐私权、个人信息权益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北京互联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京0491民初6694号。
(25)参见刘艳红:《网络爬虫行为的刑事规制研究——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为视角》,《政治与法律》,2019年第11期。
(26)参见解正山:《个人信息保护法背景下的数据抓取侵权救济》,《政法论坛》,2021年第6期。
(27)参见丁晓东:《论算法的法律规制》,《中国社会科学》,2020年第12期。
(28)参见吕炳斌:《数据流通利用语境下个人信息财产利益的实现路径》,《比较法研究》,2023年第6期。
(29)参见程啸:《个人信息保护法理解与适用》,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21年版,第345-346页。
(30)参见王锡锌:《个人信息可携权与数据治理的分配正义》,《环球法律评论》,2021年第6期。
(31)参见费安玲,喻钊:《利益衡量视域下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邻接权保护》,《河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4年第4期。
(32)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第六条。
(33)参见王利明:《论个人信息删除权》,《东方法学》,2022年第1期。
(34)参见高富平:《个人信息使用的合法性基础——数据上利益分析视角》,《比较法研究》,2019年第2期。
(35)参见高志宏:《个人信息保护的公共利益考量——以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为视角》,《东方法学》,2022年第3期。
(36)梁某某与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京04民终71号。
(37)刘某某、成都某网络服务有限公司个人信息保护纠纷案,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湘01民终11420号。
(38)参见杨显滨,麻晋源:《个人信息的民事法律保护与限度》,《江海学刊》,2021年第4期。
(39)参见乔榛,蔡荣:《〈民法典〉视域下的个人信息保护》,《北方法学》,2020年第1期。
(40)左某某与某琴商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A*(某高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信息保护纠纷案,广州互联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粤0192民初6486号。
(41)参见马更新:《数据交易中个人信息保护制度之完善——以“知情—同意”规则为核心》,《河北学刊》,2024年第2期。
(42)俞某某与浙江某网络有限公司等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京0108民初13661号。
(43)广东某集团有限公司、钟某某隐私权纠纷案,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桂04民终889号。
(44)参见万方:《个人信息处理中的“同意”与“同意撤回”》,《中国法学》,2021年第1期。
(45)北京某技术有限公司等与北京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民事判决书,(2016)京73民终588号。
(46)参见[荷]玛农·奥斯特芬:《数据的边界:隐私与个人数据保护》,曹博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20年版,第4-7页。
基本信息:
DOI:10.15981/j.cnki.dongyueluncong.2025.09.020
中图分类号:D923;D922.16
引用信息:
[1]刘流.论我国个人信息保护中的利益冲突与平衡[J].东岳论丛,2025,46(09):183-190.DOI:10.15981/j.cnki.dongyueluncong.2025.09.020.
基金信息:
2023年河北大学校长基金项目“个人信息保护法律的域外适用问题研究”(项目编号:2023HXZ001)
2025-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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