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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者有其田、民众安居乐业是历代统治阶级治国安邦的美好愿景,民生保障和土地制度则是关系到社会稳定甚至王朝兴衰的关键。从民生视角出发,本文通过剖析宋朝土地制度与民生实践的互动演化发现:在“田制不立”政策导向下宋朝土地兼并现象严重,封建地主阶级所有制空前发展,民生状况堪忧;尽管租佃制客观上推动了地权分离,有助于农民租佃土地从事农业生产,然而繁重的地租和徭役赋税进一步恶化了民生问题。两宋期间的土地利用和赋税等制度曾有过阶段性调整,但始终无法缓解地权分配严重失衡所带来的民生状况恶化和社会矛盾冲突。透过民生和土地的内在逻辑发现,民生状况恰是土地制度演化的关键因素,民生保障应是地权结构调整的实践理性。
Abstract:(1)关于中国封建社会是否存在国有制或者以皇权为代表的国有制,存在一定的争议。参见白寿彝:《中国通史·第四卷》(上),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107-109页,第112-114页;程鹏宇:《中国封建土地所有制问题之争》,《中国社会科学报》,2017年6月27日。
(2)郭雪剑:《中国古代土地制度演变的特点和规律》,《学习与探索》,2016年第1期;李再扬:《土地制度变迁的比较研究》,《当代经济科学》,1999年第5期;杨浩然,刘悦,刘合光:《中美农业土地制度比较研究》,《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13年第2期;王晓颖:《英国土地制度变迁史及对我国的启示》,《经济体制改革》,2013年第1期;王琦:《中国古代土地所有制演进的逻辑及其当代启示》,《上海财经大学学报》,2010年第4期;李先东,李录堂,米巧:《中国土地制度的历史追溯与反思》,《农业经济问题》,2018年第4期。
(1)田晓忠:《宋代的“富民”与国家关系——以税制改革为核心的考察》,《中国社会经济史究》,2015年第3期;王棣:《宋代赋税的制度变迁》,《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3期;戴建国:《从佃户到田面主:宋代土地产权形态的演变》,《中国社会科学》,2017年第3期;郑定,柴荣:《两宋土地交易中的若干法律问题》,《江海学刊》,2002年第6期;陈秋云:《宋代自由地权法制的历史意义与当代启示》,《法商研究》,2011年第2期。
(2)(宋)朱熹编撰:《四书章句集注》,武汉:长江出版社,2016年版,第191页。
(3)(宋)朱熹撰,朱傑人,严佐之,刘永翔主编:《朱子全书》卷一十一《庚子应诏封事》(第20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合肥:安徽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第581页。
(4)(宋)朱熹注:《四书集注》,南京:凤凰出版社,2016年版,第349页。
(5)(宋)陆九渊著,钟哲点校:《陆九渊集》卷五《与徐子宜》,北京:中华书局,1980年版,第69页。
(6)(宋)张载著,章锡琛点校:《张载集》,北京:中华书局,1978年版,第113页。
(7)(宋)陈亮著:《陈亮集》卷十(经书发题),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版,第100页。
(8)(宋)程颢,程颐著:《二程集》,《河南程氏文集》卷五《代吕公著应诏上神宗皇帝书》,北京: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531页。
(9)(宋)程颢,程颐著:《二程集》,《河南程氏文集》卷五《上仁宗皇帝书》,北京: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511页。
(10)(宋)程颢,程颐著:《二程集》,《河南程氏文集》卷五《为家君应诏上英宗皇帝书》,北京: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519页。
11(宋)朱熹撰,朱傑人,严佐之,刘永翔主编:《朱子全书》卷一百《劝农文》(第25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合肥:安徽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第4624页。
12(元)马端临撰:《文献通考》卷二十六《国用考四》,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1988年版,第253页。
13(唐)房玄龄注,(明)刘绩补注,刘晓艺校点:《管子》卷十五《治国》,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5年版,第323页。
14(宋)苏轼著,邓立勋编校:《苏东坡全集(下)》第六卷《策别十三》,合肥:黄山书社,1997年版,第122页。
(1)(宋)李觏著:《李觏集》卷八《国用第十六》,北京:中华书局,2011年版,第95页。
(2)(宋)朱熹著,(宋)黎靖德编:《朱子语类》卷一百一十一《论民》(第7册),武汉:崇文书局,2018年版,第2057页。
(3)韩锴:《中国民本思想》,北京:红旗出版社,2006年版,第227页。
(4)(宋)苏舜钦著,沈文倬校点:《苏舜钦集》卷十一《论五事》,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年版,第140页。
(5)司羲祖整理:《宋大诏令集》卷一百八十六《恤穷·居养依大观三年四月以前指挥御笔》,北京:中华书局,2009年版,第681页。
(6)司羲祖整理:《宋大诏令集》卷一百八十二《劝栽植开垦诏》,北京:中华书局,2009年版,第658页。
(7)司羲祖整理:《宋大诏令集》卷一百八十二《募民耕旷土诏》,北京:中华书局,2009年版,第660页。
(8)司羲祖整理:《宋大诏令集》卷一百八十二《置农师诏》,北京:中华书局,2009年版,第659页。
(9)夏家善主编,贺恒祯,杨柳注释:《袁氏世范》卷三《富家置产当存仁心》,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2016年版,第171页。
(10)宋代的户籍,是以有无产业作为划分标准,把全国人户划分为两大类,主户和客户。有产且纳税的称为主户,无产业的人户称为客户。主户中包括地主阶级和自耕农,又根据拥有产业多少,主要是占有土地多少,划分为五等。其中第一、二、三等户是地主阶级,又称上户;第四、五等户是自耕农和半自耕农,又称下户。客户中大部分是佃农。此外,宋代户籍中还有两种人户,即官户和形势户,官户是在正八品以上任官者,又或者依靠父祖恩荫取得官户身份的人,形势户是乡村任里正以上及州县官吏的第一等户。这两类又合称为品官形势户。参见岳琛,王之伦,曹建:《中国土地制度史》,北京: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1990年版,第154-156页。
11岳琛,王之伦,曹建:《中国土地制度史》,北京: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1990年版,第155页。
12(清)徐松:《宋会要辑稿》(食货——之十六),北京:中华书局,1957年版,第4811页。
(1)(清)徐松:《宋会要辑稿》(食货——之十六),北京:中华书局,1957年版,第4809页。
(2)郦家驹:《宋代土地制度史》,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41页。
(3)戴建国:《从佃户到田面主:宋代土地产权形态的演变》,《中国社会科学》,2017年第3期。
(4)唐中期以前,土地产权属于国家所有,实行按人丁缴税的租庸调制,但贵族、官僚享有免税权。为了扩大课税面,户税和地税在唐朝逐渐发展,为两税法的实行奠定了基础。
(5)巫宝三:《中国古代地租与田赋思想的演进》,《南京社会科学》,1998年第8期。
(6)李剑农:《中国古代经济史稿》(宋元明部分),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950页。
(7)孙竞,张文:《宋代的社会贫困线及其社会意义》,《思想战线》,2016年第3期。
(8)吴松弟:《中国人口史》(第3卷宋辽金元时期),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48页。
(1)朱瑞熙:《宋代社会研究》,郑州:中州书画社出版社,1983年版,第59页。
(2)(8)(9)(10)漆侠:《宋代经济史》(上),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138页,第47页,第385页,第372-373页。
(3)林文勋,张锦鹏:《乡村精英·土地产权·乡村动力——中国传统乡村社会发展变迁的历史启示》,《中国经济史研究》,2009年第4期。
(4)周红妮:《中国土地的命运》(上),石家庄:河北人民出版社,2015年版,第138页。
(5)(清)徐松:《宋会要辑稿》食货六五之六,北京:新华书店,1957年版,第6159页。
(6)(宋)李心传撰:《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五十一《绍兴二年记事》,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年版,第688页。
(7)乌廷玉:《中国历代土地制度史纲》(下),长春:吉林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18页。
11赵晓雷:《中国经济思想史》,沈阳: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9页。
12(元)马端临撰:《文献通考1》卷四《田赋考》,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1988年版,第57页。
(1)正税指地税。土地税(田税)为宋代国家正税与主体税,是一种举国皆行的税种。参见田晓忠:《宋代田赋制度研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136页。
(2)郑学檬:《中国赋役制度史》,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346页。
(3)第一次浪潮出现在宋真宗和宋仁宗执政期间,在彰献刘太后亲族的推动下日益猛烈起来。其中登记在国家版籍上田地,由宋真宗时的五百二十四万顷锐减到宋仁宗时的二百二十八万万顷,可见,土地兼并严重;第二次浪潮是在北宋晚年宋徽宗当政时期,主要由蔡京集团为首的大官僚、大地主和大商人高利贷者等掀起;第三次则是在南宋初年宋高宗时期,其中以大量建立“御庄”肆意冒占田地最具有代表性。这种兼并之风,从宫廷到民间普遍存在。参见漆侠:《宋代经济史》(上),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256-259页。
(4)历史研究编辑部辑:《中国历代土地制度问题讨论集》,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57年版,第478页。
(5)许嘉璐主编:《宋史》卷一七八《食货志·役法下》,上海:汉语大词典出版社,2004年版,第3592页。
(6)宋代两税的附加税名目繁多,最主要包括支移、折变、加耗、合零就整以及预借、大斗等等。各种附加税的项目和税额轻重,没有全国统一的规定,各地区不尽相同。南宋比北宋的附加税更多,尤其南宋后期更为繁重,实际上由于上等户逃税或将税赋转移佃农,因此下户农民的赋税负担愈加沉重。参见郦家驹:《宋代土地制度史》,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145页。
(1)官户是在正八品以上任官者,又或者依靠父祖恩荫取得官户身份的人;形势户是乡村任里正以上及州县官吏的第一等户。这两类又合称为品官形势户。参见岳琛,王之伦,曹建:《中国土地制度史》,北京: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1990年版,第155页。
(2)郑雄飞:《地租的时空解构与权利再生产——农村土地“非农化”增值收益分配机制探索》,《社会学研究》,2017年第4期。
基本信息:
DOI:10.15981/j.cnki.dongyueluncong.2023.05.014
中图分类号:K244;F301.2
引用信息:
[1]郑雄飞,吴振其.从“田制不立”到“土地兼并”:民生视角下宋朝土地制度的形塑与演化问题研究[J].东岳论丛,2023,44(05):123-129.DOI:10.15981/j.cnki.dongyueluncong.2023.05.014.
基金信息: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民生保障视角下农村地权结构调整的社会学研究”(项目编号:18ZDA168)的阶段性成果
2023-05-25
2023-05-25
2023-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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