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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业绩考评并非全新命题,系列顶层设计文件对其作出规定,形成了体系性的框架规范。实践中,法官业绩考评机制正处于积极探索阶段,充实了框架性规定的内容。但现实地看,囿于考评目的、指标设计、反馈机制、结果运用的不足,法官业绩考评的导向性作用并未有效发挥。借鉴管理学中较为成熟的绩效管理制度,立足其与法官业绩考评在制度目的相通、对象过程相近、价值取向契合、具备现实可能的特点优势,着眼于当前法官业绩考评实践存在的突出问题,有必要重构现行法官业绩考评机制,其中的可能路径是在一个绩效周期内采取绩效管理的"分段式"管理机制设计,将绩效管理细分为方案拟定、过程指导、绩效考核、问题反馈、结果运用等不同的流程管理阶段,并在各个阶段消化吸收之前法官业绩零散考评时有益的经验做法进行制度调试,以助益形成科学的绩效管理机制,推动法官工作实绩科学测定目标的实现,发挥精准有效的激励性和推动性作用。
Abstract:①参见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司法改革背景下法官绩效考评机制研究》,《中国应用法学》,2018年第3期。
(1)虽然有学者指出,通过目标管理系统指导和控制组织中的成员和工作团队并激励他们达到更高绩效水平的绩效管理制度被“依葫芦画瓢”地搬到了法院系统。(见艾佳慧:《中国法院绩效考评制度研究——“同构性”和“双轨制”的逻辑及其问题》,《法制与社会发展》,2008年第5期。)但显然这样的认知只是从面上进行的分析,深入到法官绩效考评实践可以较容易地发现,法院系统的绩效考核并没有全面吸收管理学上绩效管理的精髓,管理的系统性和过程性体现较弱,学得还较为“肤浅”和“割裂”。
(2)从目前的情况看,员额法官在地位尊荣、工资绩效等方面有了显著提升,在权利义务一致性的要求下,理应对员额法官进行更加严格的考核。
(3)该种评价模式在全国法院应用广泛,主要是根据《关于开展案件质量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中案件质量评估指标进行的设计。
(4)该种评价模式在实践中运用较为慎重,主要是因主观因素不好把控。据笔者了解,部分法院在部门性考核中会加入主观评价因素,以便于部门内部的考核平衡。
(5)北京地区法院多根据《北京法院法官办案业绩评价办法(试行)》的要求推行此种评价模式。
(6)参见何帆:《完善绩效考核办法实现员额“有进有出”》,《人民法院报》,2017年5月26日第2版。
(7)据笔者了解,部分法院因考核指标设定不合理,考核机制欠缺灵活性,导致考核结果与法官实际业绩存在显著不匹配的状况,挫伤了法官办案的积极性。比如刑庭的法官,因案件数量少,最后得到的年终绩效较民庭相差悬殊,甚至部分法官的绩效较法官助理还要低很多。
(8)有学者曾对现行法官业绩考评中的“规训逻辑”进行了解读,认为其是对司法规律的反动、对法官实质理性的伤害,也会形成逆向奖励和淘汰机制。参见李拥军,傅爱竹:《“规训”的司法与“被缚”的法官——对法官绩效考核制度困境与误区的深层解读》,《法律科学》,2014年第6期。
(9)参见赵开年:《刑事司法控制:权力与行动——以检察司法控制为例》,《河北法学》,2007年第7期。
(10)李颖异,王岩岭:《法官助理绩效管理机制完善之探究》,胡云腾主编:《法院改革与民商事审判问题研究(上)》,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8年版,第248页。
(11)可能的原因之一就是反馈机制运行较为复杂,增加了考核人员的工作量。现行考核条件下,只需要根据既定的标准得出考核结果,根据考核结果分配绩效工资。如果增加反馈机制,可能就要通过考核结果来检验执法办案情况以及配置审判资源等,而这些显然较现行考核结果直接运用要复杂得多,也缺少既有经验。
(12)[美]理查德·波斯纳:《法官如何思考》,苏力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3页。
(13)付维宁:《绩效管理》,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2012年版,第6页。
(14)参见赵国军:《绩效管理方案设计与实施》,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2009年版,第15页。
(15)高权:《审判管理学原理》,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版,第359页。
(16)[美]赫尔曼·阿吉斯:《绩效管理》,刘昕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8页。
(17)即依法管理、维护独立审判、促进公正司法、确保程序正义、提升审判效率、彰显司法权威。
(18)整合应当包含两层含义,基于两大考虑。首先,整合应当确立一个考评中枢,以实现对法官考评的归口管理和总体把关,破除考评行政层级化导致的弊端。这个中枢就是法官考评委员会,这已为《人民法院落实〈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的实施办法》所明确。其次,整合应当有效发挥其他相关考评参与主体的作用。实践中,法官考评委员会的作用发挥离不开其他相关主体的辅助支持,也应当利用其他主体熟悉情况、收集数据等方面的优势,将分散于其他部门的资源整合到一起,通过主体间的情况反馈和相互制约,促进考评的科学性与公正性。
(19)不少学者反对法官考评的量化制度。过度量化的考核确有可能嬗变为对法官独立审判权的侵犯,但在我国各领域的管理实践中,长期缺乏的恰恰就是“数目字”管理。特别是在信息手段与具体领域工作高度融合的背景下,“数目字”管理应用具有了更多的便利和优势。恰当的“数目字”管理对我国法官职业化建设初期的背景和人民群众对公正与效率的迫切期待而言,也是必要性的手段。
(20)参见陈杭平:《在司法独立与司法负责之间——美国州法官考评制度之考察与评析》,《当代法学》,2015年第5期。
(21)参见张建:《法官绩效考评制度的法理基础与变革方向》,《法学论坛》,2018年第2期。
(22)美国犹他州司法绩效评估委员会的司法绩效评价程序就是以系统化开发、阶段性实施并根据需要灵活调整为特色。
(23)司法廉洁是法官最基本的职业要求,属于职业品行修养的范畴,无法指标量化,可作为参考因素。
(24)黄海锭:《以事件为基础的美国联邦法院案件权重设置》,《人民法院报》,2014年12月26日,第8版。
(25)办案饱和度=全年有效办案时间䥺Symbolo@@个案耗费时间。其中,全年有效办案时间是全年法定工作日减去办案外其他必要时间,比如参加培训学习等必要活动。
(26)外部反馈中应重视律师等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评价意见,一方面律师通过代理案件与法官产生直接联系,具有评价的条件和依据;另一方面律师能够更多地从法律角度提出意见建议,具有评价内容的专业性与评价指标的匹配性。在这一方面,近期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浙江省司法厅联合印发的《关于建立律师与法官互评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提出实行法官与律师互评制度,评议数据可作为员额法官案件评查、年度考核、晋升晋级、评优评先的重要参考。
(27)邹碧华:《法院的可视化管理》,北京: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第148页。
(28)从现行员额法官遴选实践看,主要采取的还是考试+面试考核的形式。该种遴选方式看重考试成绩,带有显著的“一考决定”色彩,对遴选人员的日常表现和实际司法能力则鲜有体现。在法官晋升方面,除按照年限普遍晋升方式外,较高等级的法官晋升也没有充分运用业绩考核结果,基本还是按照公务员晋升标准执行,比如会重点考虑担任庭长年限等因素。
基本信息:
DOI:10.15981/j.cnki.dongyueluncong.2019.12.020
中图分类号:D926.2
引用信息:
[1]黄锡生,余晓龙.以绩效管理为借鉴的法官业绩考评机制再造[J].东岳论丛,2019,40(12):173-182.DOI:10.15981/j.cnki.dongyueluncong.2019.12.020.
基金信息: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新兴权利’的民事诉权保障研究”(项目编号:18BFX062)的阶段性成果
2019-12-01
2019-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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