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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在追求“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两分的过程中 ,首先面临着“城市社会”和“乡民社会”的分野。中国的乡民社会是地缘文化和血缘文化的结合体 ,传统的乡村自治使得当代中国的社会规范控制系统绝不仅仅是国家正式法律的一家独霸 ,而在广泛意义上被称之为“民间法”或“乡规民约”的规则体系更在实际地规范着乡民们的日常生活。当代中国乡民社会的乡规民约主要表现为习惯法、家族法和狭义的乡规民约。但是在中国急剧变革的社会背景下 ,乡民社会及乡规民约面临着如下的遭遇 ,即在生活方式上 ,乡民社会和乡规民约被城市化浪潮所激荡 ;在经济运作方式上 ,乡民社会和乡规民约受市场化趋向所左右 ;在价值选择上 ,乡民社会和乡规民约因全球化浪潮的冲击而发生转向
Abstract:相关实证分析,参见曹景清著:《黄河边的中国———一个学者对乡村社会的观察与思考》,上海:上海文艺出版社2000年版
事实上,国家对乡土社会的这种直接插手和干预,已是当下中国改革过程中所面临的最棘手的问题。特别是土地承包到户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使国家政权组织明显面临着在乡村社会进也不能、退也难堪的局面(相关实证资料可参见于建嵘著:《岳村政治》,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第218页以下;肖唐镖主编:《宗族、乡村权力与选举》,西安:西北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页以下;吴毅著:《村治变迁中的权威与秩序》第102页以下等)。最近户籍管理在一些地区的松动,能否被看作国家力量对乡土社会所作的有限让步?这还有待随着改革的发展继续观察
正因为如此,我在同一意义上使用“民间法”和“乡规民约”这两个词。关于民间法,在当下中国有两种研究思路,一种侧重于现象以及外延的描述和探讨,如朱苏力的研究(参见朱著:《法制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另一种则侧重于“本质”及其内涵的描述,如梁治平的研究(参见梁著:《清代习惯法:社会与国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笔者认为,当代中国的民间法在外延上可以分为习惯法(特别是少数民族习惯法和乡民习惯法)、家族法、行会会规、(狭义的)乡规民约、宗教法、社团纪律、官方的非正式经验等等。而民间法的条件可以被界定为:1在特定民间社会具有普遍的规范性;2可以作为人们定分止争的基本规范根据
参见谢晖:《法制之法与法治之制》,载谢晖著:《法的思辨与实证》,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参见《民商事习惯调查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唐]长孙无忌等撰:《唐律疏议》,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1页
参见[日]滋贺秀三著:《中国家族法原理》,张建国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费成康著:《中国的家法族规》,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8年版;李文治等著:《中国宗法宗族制和族田义庄》,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等
参见肖唐镖等著:《村治中的宗族》,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2001年版;肖唐镖主编:《宗族、乡村权力与选举》,西安:西北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相关理论分析,参见谢晖等著:《民间法》,第一卷,山东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312页
参见林毓生著:《中国传统的创造性转化》,北京:三联书店1988年版
参见李泽厚著:《中国现代思想史论》,北京:东方出版社1987年版
例如朱苏力。参见朱苏力著:《法治及其本土资源》,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基本信息:
DOI:
中图分类号:D920.4
引用信息:
[1]谢晖.当代中国的乡民社会、乡规民约及其遭遇[J].东岳论丛,2004(04):4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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