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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官僚制度发展到唐代已经有了较为成熟的体系,即机构和机构内部之间的互相独立以及分权制衡。唐代御史台监察制度也是如此。其之所以成熟完备,是因为监察权力运行机制相对于行政乃至于君主的独立性。它将自身、行政甚至君主纳入了互相制衡的结构之中,以权力制约权力。在唐代监察与行政构成的分权制衡结构中,二者的权力界限较为分明,而君权却与之不同。一方面君权凌驾于其他权力之上,同时君权又置自身与监察、行政的分立制衡结构之中。同时,唐代在监察机构内部也建立了独立和多层次多维度的制衡体系。这种分工明确、权力集中的独立有机监察体系尽管有其弊端,但其相对独立和多维的具有鲜明时代特征的运行制度确在一定时期内维系了多民族国家的稳定和文明的传承。官僚制度自身的发展逻辑,唐代较其他朝代为开明,机构之间和监察机构内部之间的制衡尝试出现在这一时期并非偶然。
Abstract:(1)(五代)刘昫:《旧唐书》卷四四《职官志》,北京: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2314页。
(2)董作宾:《殷墟文字甲编》,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48年版,第144页。
(3)(汉)郑玄:《周礼注疏》,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0年版,第185页。
(4)(汉)刘向:《战国策》卷一九《赵策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78年版,第365页。
(5)吴秀兰:《论唐朝监察制度的承续与完善》,《青海师范大学学报》,2003年第1期。
(6)(唐)魏征:《隋书》卷二八《百官下》,北京:中华书局,1973年版,第1216页。
(7)徐连达:《唐代监察制度述论》,《历史研究》,1981年第5期。
(8)(唐)吴兢:《贞观政要》卷三《择官》,北京:中华书局,2011年版,第326页。
(9)(宋)欧阳修:《新唐书》卷四八《百官三》,北京: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3219页。
(10)[日]池田温:《论韩琬〈御史台记〉》,《唐研究论文集》,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36页。
(11)胡宝华:《唐代监察制度研究》,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195页。
(12)《通鉴》卷一九八唐太宗贞观二十年(646)三月,第5684页。
(13)《唐会要》卷六〇《御史台上》,第3215页。
(14)王超:《我国古代的行政法典——〈大唐六典〉》,《中国社会科学》,1984年第1期。
(15)《通鉴》卷一九八唐太宗贞观二十年(646)三月,第5684页。
(16)(五代)刘昫:《旧唐书》卷九三《唐休憬传》,北京: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4893页。
(17)龙大轩:《御史纠弹:唐代官吏犯罪的侦控程序考辨》,《现代法学》,2003年第2期。
(18)(唐)李林甫:《唐六典》卷一三《御史台》,北京:中华书局,1992年版,第416页。
(19)王溥:《唐会要》卷六一《御史台下》,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1年版,1238页。
(20)王溥:《唐会要》卷六二《御史台下》,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1年版,1245页。
(21)岸间敦子:《唐代监察制度研究:御史台を中心として》,龙谷大学大学院文学研究科纪要编集委员会:《龙谷大学大学院文学研究科纪要》,2017年第345卷27号,第33页。
(22)刘泽华:《洗耳斋文稿》,北京:中华书局,2003年版,第29页。
(23)《旧唐书》卷一七《文宗纪》,第2351页。
(24)《唐会要》卷六八《都督府》,第1567页。
(25)丁中柱:《唐代的监察制度》,《法学杂志》,1985年第2期。
(26)贺清龙:《中国监察通鉴(唐代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第56页。
(27)《通典》卷三二《职官一四·州牧刺史》,第2315页。
(28)《册府元龟》卷五二〇《宪官部》,第11235页。
(29)钱大群:《唐律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24页。
(30)《唐会要》卷七九《诸使杂录下》,第1719页。
(31)《唐会要》卷八八《盐铁》,第2130页。
(32)《杜牧集》卷一九《韦宗立授检校仓部员外郎知盐铁庐寿院等制》,长沙:岳麓书社,2001年版,第236页。
(33)袁刚:《唐朝前期的地方监察方式》,《法学杂志》,1998年第5期。
(34)主要著作有张晋藩《中国古代监察法制史稿》(修订版),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17年;张晋藩《中国古代监察法制史》,北京:商务印书馆,2007年;邱永明《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史》,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邱永明《中国封建监察制度运作研究》,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8年;贾玉英《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发展史》,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年;方兢《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北京:民主与建设出版社,1995年;贺清龙《中国监察通鉴》(唐代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7年;余蔚《中国古代地方监察体系运作机制研究》,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4年。专门研究唐代监察制度的论著有:胡宝华《唐代监察制度研究》,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年;傅少良《唐代谏议制度与文人》,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胡沧泽《唐代御史制度研究》,台北:文津出版社,1993年;徐连达《唐代监察制度述论》,《历史研究》,1985年第5期;刘晓林《唐代监察官员的职务犯罪行为及其处罚》,《甘肃社会科学》,2018年第5期。
(35)宁欣:《唐朝巡院及其在唐后期监察体系中的作用和地位》,《北京师范学院学报》,1989年第6期;高桥继男:《唐代后半期における巡院の地方行政监察业务について》,《星博士退官纪念中国史论集》,星斌夫先生退官纪念事业会,1978年。并收入《日本中青年学者论中国史·六朝隋唐卷》,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5年。另外,Denis C. Twitchett,“Provincial Autonomy and Central Finance in Late Tang”,Asia Major,Volume 2(2004); Charles A.Peterson,The Restoration Completed:Emperor Hsien-Tsung and the Provinces,New Haven and London:Yale University Press.1973;汪德迈(Leon Vandermeersch)《中国谏议制度》对巡院官吏源自谏官的身份也有具体考证。载龙巴尔、李学勤主编:《法国汉学》(第1辑),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1996年。
基本信息:
DOI:10.15981/j.cnki.dongyueluncong.2020.07.006
中图分类号:D691.49;K242
引用信息:
[1]李志刚.唐代监察权运行中蕴含的制衡理念[J].东岳论丛,2020,41(07):48-57.DOI:10.15981/j.cnki.dongyueluncong.2020.07.006.
基金信息:
汪世荣先生主持的2015年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法治文化的传统资源及其创造性转化研究”(项目编号:14ZDC023)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2019年河南省教育厅项目“唐代地方监察和制约机制对当今监察制度的借鉴意义”(项目编号:2019-ZDJH-082)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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