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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野生动物保护法制,应尊重野生动物的生态属性,基于生态整体主义进路展开。为此,需从生物多样性保护的角度,实现对野生动物的整体性保护。在生境保护方面,可制定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综合性立法,确立风险预防、保护优先和持续利用三大原则,并基于此明确相应的法律制度和措施。在物种保护方面,需超越功利主义视角,确立全面保护原则,完善名录制度,规范人工繁育活动,明确禁食规定,实现与其他法律机制协同推进,促进有效实施。在生物遗传资源保护方面,应着重完善权利体系,特别是关于所有权、利用权和收益权的规定。
Abstract:①[美]大卫·雷·格里芬:《后现代精神》,王成兵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1998年版,第4页。
②参见余谋昌:《生态哲学》,西安:陕西人民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119页。
(1)参见[美]戴斯·贾丁斯:《环境伦理学:环境哲学导论》,林官明、杨爱民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98-199、215页。
(2)参见白洋,杨晓春:《论环境法生态整体主义意蕴及其实现进路》,《山东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1期。
(3)参见陈瑜:《专家建言野生动物保护法修改》,《科技日报》,2020年2月12日。
(4)参见刘超:《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法律表达》,《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5期。
(5)这是《自然保护区类型与级别划分原则》第3.1部分的分类。
(6)参见于文轩:《生物多样性政策与立法研究》,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3年版,第167页。
(7)我国的外来入侵物种达到500多种,其中危害严重的达100多种,造成的总经济损失为每年1198.76亿元,占国内生产总值的1.36%。参见生态环境部网站,http://www.mee.gov.cn/stbh/swaqgl/201605/t20160527_352270.shtml,2020年5月15日。
(8)例如,《农业法》第64条规定:“从境外引进生物物种资源应当依法进行登记或者审批,并采取相应安全控制措施。”《畜牧法》第15条规定:“从境外引进的畜禽遗传资源被发现对境内畜禽遗传资源、生态环境有危害或者可能产生危害的,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有关主管部门,采取相应的安全控制措施。”
(9)《引进陆生野生动物外来物种种类及数量审批管理办法》第5至13条。
(10)生物多样性是指“所有来源的活的生物体中的变异性,这些来源除其它外包括陆地、海洋和其它水生生态系统及其所构成的生态综合体”。参见《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第2条。
(11)参见于文轩:《论生物安全法的风险预防原则——从美国联邦地区法院的一则判例谈起》,李恒远,常纪文主编:《中国环境法治》(2007年卷),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245页。在环境法语境下,风险预防原则更多地体现为对系统性风险的防范,这事实上也回应了生态整体主义诉求。参见于文轩:《生态环境协同治理的理论溯源与制度回应——以自然保护地法制为例》,《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2期。
(12)公众参与对生态文明语境下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多元共治格局的形成具有重要作用,对于生物多样性保护具有重要意义。参见江国华,肖妮娜:《“生态文明”入宪与环境法治新发展》,《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2期。
(13)另外,在防范生物入侵方面,可以进一步健全外来入侵物种管理的名录制度、检验检疫制度、风险评估、引进许可制度、监测预警制度、控制和清除制度,为外来物种入侵防治提供更加完善的法律依据。参见于文轩,牟桐:《论生物遗传资源安全的法律保障》,《新疆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4期。
(14)一般意义上的“动物福利”不包括野生动物的“福利”,但将野生动物作为伴侣动物饲养的行为(即一般所称的“异宠”),因其可能对生态系统甚至人体健康造成巨大的风险性,因而应属于综合性生物多样性保护法关注的内容。参见靳昊:《异宠流行,亟需引起重视》,《光明日报》,2020年4月18日。
(15)参见湘西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网站,http://www.hnxxrd.gov.cn/jb_9179/202003/t20200317_1299300.html,2020年5月15日。
(16)参见《野生动物保护法》第3、10、16、18、24条。
(17)参见王玮:《不能只强调“三有”标准》,《中国环境报》,2020年2月7日。
(18)“三有”动物,是指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参见《野生动物保护法》第2条。
(19)参见加拿大《濒危物种法》(Species at Risk Act 2002),2020年5月12日,https://laws-lois.justice.gc.ca/eng/acts/s-15.3/page-1.html#h-434501。
(20)参见澳大利亚《国家公园和野生动物法》(National Parks and Wildlife Act 1972(South Australia)),https://www.legislation.sa.gov.au/LZ/C/A/NATIONAL%20PARKS%20AND%20WILDLIFE%20ACT%201972.aspx,2020年5月14日。
(21)如农业农村部门和林草部门分别制定的名录。
(22)2020年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突破了原有的珍贵濒危动物和“三有”动物的范围,规定全面禁止食用“三有”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同时要求加快水生野生动物名录的修订。
(23)在2020年10月17日颁布的《生物安全法》中,亦将生物遗传资源作为生物资源的组成部分作出规定。
(24)惠益分享,是指生物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的提供者与使用者遵循事先知情同意原则和共同商定原则,公平公正地分享因利用生物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所产生的惠益。
(25)参见《生物多样性公约》特设工作组:《有关获取和惠益分享的未尽事宜的进一步审查:用语、其他方法和履约措施》。
(26)参见《名古屋议定书》第6条。
(27)这也是“综合生态系统管理”(IEM,Integrated Environmental Management)理念在生物多样性保护领域中的体现。
(28)参见江泽慧主编:《综合生态系统管理》,北京:中国林业出版社,2006年版,第25-27页。
基本信息:
DOI:10.15981/j.cnki.dongyueluncong.2021.01.018
中图分类号:D922.68
引用信息:
[1]于文轩.论野生动物保护法制的生态整体主义进路[J].东岳论丛,2021,42(01):185-190.DOI:10.15981/j.cnki.dongyueluncong.2021.01.018.
基金信息:
2020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我国生物安全法治保障体系研究”(20&ZD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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