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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02 v.47 181-190
清代裁判幼孩致毙人命案件的规则、实践及启示
基金项目(Foundation):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清至民国时期罪犯劳作制度的变迁研究”(项目编号:23CFX091); 湖北大学“沙湖学者”奖励计划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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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 10.15981/j.cnki.dongyueluncong.2026.02.018
发布时间: 2026-03-03
出版时间: 2026-03-03
网络发布时间: 2026-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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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梳理分析清代幼孩致毙人命案件的规则与案例可以发现,相关律例以入罪为基础施行刑罚减免的优待,以“年龄+情节”的规则模式对优待加以区分。在决定应否直接声请免死减等处罚时,司法官员普遍运用实质性裁判,综合考虑年龄与各种情节,将“矜弱”与“惩恶”相结合,以实现情法两平。对于进入秋审的案件,秋审官员在尽力保全幼孩性命的基础上,从宽与严两方面加以权衡,力求宽严相济。清代经验提示,可从行为与规范性期待的角度理解当下民众的情绪以及责任年龄规则。传统法律对“恶”的关注,与英美法系“恶意补足年龄”规则旨趣相通,可资完善本土规则。传统法律既矜恤幼小,又宽不忘严,有助于更好地实践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Abstract:

KeyWords:
参考文献

(1)陈庆安:《〈刑法修正案(十一)〉的回应性特征与系统性反思》,《政治与法律》,2022年第8期;王钢:《刑罚、沟通与刑事责任年龄》,《中国刑事法杂志》,2024年第4期。

(2)梅传强,谢扬强:《恶意补足年龄规则之理性审视---兼论罪错少年分级处遇机制之构建》,《北京联合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5年第1期;刘艳红:《规范激活与规则创建:惩罚未成年人的最佳刑事责任年龄》,《法制与社会发展》,2024年第4期。

(3)郑定:《中国古代法律中的刑事责任年龄制度及其特点》,《法律学习与研究》,1987年第5期。

(4)景风华:《“矜弱”的逻辑:清代儿童致毙人命案的法律谱系》,《法学家》,2017年第6期。

(1)李守良:《清朝未成年犯罪人反霸凌致人死亡的立法及司法实践刍议---以丁乞三例为视角》,《贵州社会科学》,2024年第11期。

(2)肖鹏:《从“刘縻子案”看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赦幼”原则的限度---基于法律文本与司法实践的分析》,《法律适用》,2019年第4期;孙远航:《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制度文化基座的古今变奏---从〈大清律例〉到〈刑法〉》,《南大法学》,2022年第3期。

(3)(汉)郑玄注,(唐)孔颖达疏:《礼记正义》,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0页。

(4)(汉)郑玄注,(唐)贾公彦疏:《周礼注疏》,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947页。

(5)刘俊文:《唐律疏议笺解》,北京:中华书局,1996年版,第298-301页。

(6)参见《大清律例源流汇考》(第二册),陈颐、解锟点校,北京:法律出版社,2022年版,第384页。

(7)苏亦工,栗铭徽:《大清律例讲义三种校核》,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24年版,第186页。

(8)《成案质疑》,杨一凡主编:《清代判牍案例汇编》(甲编第9册),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9年版,第577页。

(9)柏桦编纂:《清代律例汇编通考》(第1册),北京:人民出版社,2018年版,第179页。

(1)(清)薛允升:《读例存疑点注》,胡星桥、郑又天点注,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63页。

(2)(3)(4)《成案新编二集》,杨一凡编:《清代判牍案例汇编》(甲编第10册),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9年版,第389-398页,第425-427页,第429-430页。

(5)(清)全士潮编:《驳案汇编》,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27页。

(6)杨一凡,徐立志编:《历代判例判牍》第6册,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572-573页。

(7)《大清律例源流汇考》(第二册),陈颐、解锟点校,北京:法律出版社,2022年版,第390页。

(8)郑定:《中国古代法律中的刑事责任年龄制度及其特点》,《法律学习与研究》,1987年第5期。

(9)《成案质疑》,杨一凡编:《清代判牍案例汇编》(甲编第9册),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9年版,第579页。

(1)景风华:《“矜弱”的逻辑:清代儿童致毙人命案的法律谱系》,《法学家》,2017年第6期。

(2)柏桦:《清代律例汇编通考》(第1册),北京:人民出版社,2018年版,第181-182页。

(3)《刑部说帖揭要》,杨一凡主编:《清代判牍案例汇编》(甲编第26册),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9年版,第587页。

(4)(5)(6)(清)祝庆祺等:《刑案汇览全编·刑案汇览》(卷四),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96页,第297页,第295页。

(7)李贵连,孙家红主编:《沈辑刑案汇览三编》(第1册),南宁: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23年版,第245-246页。

(1)(6)李贵连,孙家红主编:《沈辑刑案汇览三编》(第1册),南宁: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23年版,第247-248页,第246页。

(2)(3)(5)(9)(10)(清)祝庆祺等:《刑案汇览全编·刑案汇览》(卷四),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98页,第295-296页,第294页,第294页,第296页。

(4)(清)祝庆祺等:《刑案汇览全编·刑案汇览续编》(卷三),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17页。

(7)李守良:《清朝未成年犯罪人反霸凌致人死亡的立法及司法实践刍议---以丁乞三例为视角》,《贵州社会科学》,2024年第11期。

(8)景风华:《“矜弱”的逻辑:清代儿童致毙人命案的法律谱系》,《法学家》,2017年第6期。

(1)(2)《秋谳辑要》,杨一凡编:《清代秋审文献》(第9册),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5年版,第286页,第391页。

(3)(4)(5)(9)《秋审实缓比较成案》,杨一凡编:《清代秋审文献》(第17册),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5年版,第217页,第210页,第217页,第217页。

(6)《续增秋审实缓比较成案》,杨一凡编:《清代秋审文献》(第20册),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5年版,第365页。

(7)《秋审比较汇案续编》,杨一凡编:《清代秋审文献》(第24册),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5年版,第172页。

(8)《秋审实缓比较》,杨一凡编:《清代判牍案例汇编》(乙编第44册),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9年版,第395页。

(1)(2)《秋审实缓比较》,杨一凡编:《清代判牍案例汇编》(乙编第44册),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9年版,第396页,第399页。

(3)(10)景风华:《“矜弱”的逻辑:清代儿童致毙人命案的法律谱系》,《法学家》,2017年第6期。

(4)《秋审实缓比较条款》,杨一凡编:《清代秋审文献》(第7册),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5年版,第475页。

(5)《秋审实缓比较汇案》,杨一凡编:《清代秋审文献》(第22册),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5年版,第276页。

(6)晚清律学大家沈家本在汇编秋审案例时未能找到,只好认为“今不可考矣。”沈家本著,徐世虹主编:《沈家本全集》(第1卷),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426页。

(7)比如,在嘉庆二十三年(1818年)的张来春案中,共有9位秋审官员对本案发表意见,其中6位官员认为情节恶劣,不宜入缓,但最终考虑到成人斗杀幼孩而入缓者尚多,所以举重明轻,仍将张来春入于“缓决”。《秋审成案》,杨一凡编:《清代秋审文献》(第14册),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5年版,第7-10页。

(8)(9)《秋审比较汇案续编》,杨一凡编:《清代秋审文献》(第24册),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5年版,第177页,第177页。

(1)有的幼孩凶犯会被监禁四五年,可见“缓决”以及秋审官员严厉的态度并非做做样子。《刑部说帖揭要》,杨一凡主编:《清代判牍案例汇编》(甲编第27册),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9年版,第66页。

(2)谢晶:《胁从犯的历史渊源、嬗变与现实困境》,《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24年第4期。

(3)张明楷:《刑法格言的展开》,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330-331页。

(4)《大清律例源流汇考》(第二册),陈颐、解锟点校,北京:法律出版社,2022年版,第390页。

(5)(8)高汉成:《〈大清新刑律〉立法资料汇编》,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年版,第398页,第386页。

(6)(9)黄智允:《汉代童蒙教育中的儒家因素---以天才儿童形象的探讨为中心》,《兰州学刊》,2012年第5期。

(7)赵克生:《明清儿童礼教的兴起》,《古代文明》,2024年第1期。

10李玫瑾:《从刑事责任年龄之争反思刑事责任能力判断根据---由大连少年恶性案例引发的思考》,《中国青年社会科学》,2020年第1期。

(1)王钢:《刑罚、沟通与刑事责任年龄》,《中国刑事法杂志》,2024年第4期。

(2)(5)郭大磊:《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问题之应对---以“恶意补足年龄”规则为借鉴》,《青年研究》,2016年第6期。

(3)梅传强,谢扬强:《恶意补足年龄规则之理性审视---兼论罪错少年分级处遇机制之构建》,《北京联合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5年第1期。

(4)谭建宏,狄小华:《移植、反思与重塑:“恶意补足年龄”规则的本土化》,《学术论坛》,2022年第2期。

(6)(清)沈之奇:《大清律辑注》(上),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62页。

(7)《大清律例源流汇考》(第二册),陈颐、解锟点校,北京:法律出版社,2022年版,第390页。

(1)(清)祝庆祺等:《刑案汇览全编·刑案汇览》(卷四),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96页。

(2)高汉成:《〈大清新刑律〉立法资料汇编》,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年版,第194页、第220页。

(3)姚建龙:《不教而刑:下调刑事责任年龄的立法反思》,《中外法学》,2023年第5期。

(4)陈庆安:《〈刑法修正案(十一)〉的回应性特征与系统性反思》,《政治与法律》,2022年第8期。

(5)李玫瑾:《从刑事责任年龄之争反思刑事责任能力判断根据---由大连少年恶性案例引发的思考》,《中国青年社会科学》,2020年第1期;张颖鸿,李振林:《恶意补足年龄规则本土化适用论》,《中国青年研究》,2018年第10期。

(6)最高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2024)》,最高人民检察院官网,2025年6月16日,https://www.spp.gov.cn/xwfbh/wsfbt/202506/t20250616_698278.shtml#2。

(7)高汉成:《〈大清刑律草案〉立法宗旨的历史错位》,《环球法律评论》,2006年第4期。

(8)何勤华,姚建龙编:《赵琛法学论著选》,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90页。

(9)谢晶:《缘何“列举”?---〈大清律例〉编纂模式及其启示》,《东岳论丛》,2022年第12期。

10金耀基:《从传统到现代》,北京: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第325页。

基本信息:

DOI:10.15981/j.cnki.dongyueluncong.2026.02.018

中图分类号:K249;D929

引用信息:

[1]刘之杨.清代裁判幼孩致毙人命案件的规则、实践及启示[J].东岳论丛,2026,47(02):181-190.DOI:10.15981/j.cnki.dongyueluncong.2026.02.018.

基金信息: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清至民国时期罪犯劳作制度的变迁研究”(项目编号:23CFX091); 湖北大学“沙湖学者”奖励计划支持

发布时间:

2026-03-03

出版时间:

2026-03-03

网络发布时间:

2026-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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