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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清一代的国家法典《大清律例》由律和例两种规范形式构成,律主要继承自前代,例根据本朝临时状况“列举”而来。“列举”而非高度抽象、概括、普遍的法典编纂模式,是传统法典着意保持“谦抑性”的体现,其不仅不会导致法典繁杂,反而在事实上做到了“简易”并有效地应对社会“变易”。为了实现“简易”、应对“变易”,《大清律例》编纂模式还需要“不易”做保障,其包括律之传承数千年而“不易”、例万变不离律之范畴“不易”以及律例之外的德、礼“不易”。作为《易》之“三义”的“不易”“变易”与“简易”,是以《大清律例》为代表的我国传统法典的哲学基础,亦可成为今日法治建设、重思域外舶来之制度与理论的文化底蕴和价值坐标。
Abstract:The national code of the Qing Dynasty,the Laws of the Qing Dynasty,consisted of two normative forms: Lü(laws),mainly inherited from previous generations,and Li(examples),which were “enumerated” according to the temporary situation of the dynasty. Enumeration rather than highly abstract,generalized and universal compilation mode is the embodiment of traditional compilation's emphasis on “modesty”. Not only does it not lead to the complexity of the code,but in fact it is “simple” and effectively responds to social “changes”. In order to achieve “simplicity” and deal with “change”,the compiling mode of the Laws of the Qing Dynasty also needs to be guaranteed by “not change”,which includes the “not change” of the law's inheritance for thousands of years,the “not change” of the law's category,and the “not change” of morality and etiquette outside the laws.As the “three meanings” of the Book of Changes,“not change”,“change” and “simplicity” are the philosophical basis of China's traditional code represented by the Laws of the Qing Dynasty,and can also become the cultural heritage and value coordinates of today's legal system construction and the emphasis on foreign systems and theories.
①陈惠馨:《德国近代刑法史》,台北: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16年版,第111、155-168页。
②如马小红,孙明春编:《民法典编纂的历史之维》,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何勤华:《法典化的早期史》,《东方法学》,2021年第6期;谢红星:《发现“法典化”传统的法理:价值、进路与限度》,《东岳论丛》,2021年第11期;张生:《中华法系的现代意义:以律典统编体系的演进为中心》,《东方法学》,2022年第1期。
③另一种观点认为,近现代刑法分为总则与分则的做法,是在17世纪意大利刑法学的影响下,经过18世纪德国各州刑法典、奥地利刑法典逐渐形成的。参见张明楷:《刑法学(第六版)》(上),北京:法律出版社,2021年版,第32页。
④(魏)王弼注,(唐)孔颖达疏:《周易正义·卷首》,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页。
①苏亦工:《“律例丛刊”发刊旨趣》,苏亦工、谢晶等编:《旧律新诠:〈大清律例〉国际研讨会论文集》(第一卷),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
②如未特别说明,本文《大清律例》的主要参用本为(清)薛允升著述:《读例存疑重刊本》,黄静嘉编校,台北:成文出版社,1970年版。引用此本之律例时不再标注页码,仅注明黄静嘉先生所编之律例编号,并为方便起见,改原文汉字字符为阿拉伯数字。
③(清)裕禄:《大清律例根原跋》,(清)吴坤修等编撰:《大清律例根原》(壹),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12年版。
④参见苏亦工:《明清律典与条例》,北京:商务印书馆,2020年版,第145、221、276页。
⑤⑨瞿同祖:《清律的继承和变化》,《历史研究》,1980年第4期。
⑥(清)沈家本:《读例存疑·序文》,(清)薛允升著述:《读例存疑重刊本》(第一册),黄静嘉编校,台北:成文出版社,1970年版,第60-61页。
⑦邱汉平编著:《历代刑法志》,北京:商务印书馆,2017年版,第588页。
⑧戴炎辉:《中国法制史(三版)》,台北:三民书局,2015年版,第24页。
①④⑤⑧参见苏亦工:《明清律典与条例》,北京:商务印书馆,2020年版,第225-231页,第226页,第226页,第228页。
②根据《清史稿·刑法志》的统计,最后“增至一千八百九十有二”。参见邱汉平编著:《历代刑法志》,北京:商务印书馆,2017年版,第588页。
③参见彭凯翔,林展:《从例的修订看清代治理模式:以〈大清律例〉〈会典事例〉为主的分析》,《清史研究》,2020年第6期。
①朱批奏折附片,档号04-01-01-0535-013,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
②④(清)徐珂编撰:《清稗类钞》(第十一册),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5337页,第5296页。
③朱批奏折,档号04-01-01-0691-038,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
①参见张明楷:《诈骗犯罪论》,北京:法律出版社,2021年版,第2页。
②参见张明楷:《刑法格言的展开》(第三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5-6页。
③《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八百五十二,光绪二十五年重修本。
④⑨参见苏亦工:《明清律典与条例》,北京:商务印书馆,2020年版,第224页,第48-86页。
⑤如《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关于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决定》《关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七十周年之际对部分服刑罪犯予以特赦的决定》等均属于单行刑法。参见张明楷:《刑法修正案与刑法法典化》,《政法论坛》,2021年第4期。
⑥参见张明楷:《简评近年来的刑事司法解释》,《清华法学》,2014年第1期;张明楷:《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第二版)》(上),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24页。
⑦[德]埃里克·希尔根多夫:《德国刑法学:从传统到现代》,江溯、黄笑岩等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32-33页。
⑧[美]道格拉斯·胡萨克:《过罪化及刑法的限制》,姜敏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5年版,第1页。
①(清)曾国藩:《曾文正公嘉言钞》,梁启超辑,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2016年版,第12页。
②张明楷:《刑法格言的展开》(第三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166-167页。
③程树德:《九朝律考》,北京:商务印书馆,2010年版,第449页。
④《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八百五十二,光绪二十五年重修本。
⑤本段引用的西谚,参见张明楷:《刑法格言的展开》(第三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8页。
⑥这种编纂方式更早的来源是唐末的《大中刑法总要格后敕》以及后来的《大中刑律统类》。参见薛梅卿:《宋刑统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33-35页。
⑦⑩《唐律疏议》,刘俊文点校,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395-397页,第399-406页。
⑧(11)《宋刑统》,薛梅卿点校,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352-354页,第356-362页。
⑨(12)《大明律》,怀效锋点校,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43页,第144-145页。
①②⑤⑥(宋)朱熹撰:《四书章句集注》,北京:中华书局,2012年版,第163页,第163页,第53页,第51页。
③参见牟润孙:《注史斋丛稿》(上),北京:中华书局,2009年版,第214页。
④参见徐复观:《论艺术》,北京:九州出版社,2014年版,第5页。
①王利明:《开创立法先河护航民族复兴》,《人民日报》,2020年5月28日,第13版。
②王泽鉴:《中国民法的特色及解释适用》,《法律适用》,2020年第13期。
③参见谢晶:《无“法”的司法:晚清巴县工商业合伙债务纠纷解决机制研究》,《法制史研究》,2014年第25期;王帅一:《明清时代的“中人”与契约秩序》,《政法论坛》,2016年第2期。
④参见王帅一:《“无法”之讼:传统中国国家治理体系中的田土细故》,《学术月刊》,2019年第12期。
⑤张晋藩:《论中国古代民法——以清代民法为视角》,《清史研究》,2020年第4期。
⑥范忠信:《明清律结构及私法在其中的地位》,《现代法学》,2000年第4期。
⑦宗白华:《宗白华讲美学》,成都:四川美术出版社,2019年版,第159页。
⑧参见谢晶:《重实行与靖盗源——清律“盗贼窝主”立法原理及当代启示》,《法商研究》,2018年第1期。
⑨钱穆:《湖上闲思录》,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8年版,第145页。
⑩(清)章学诚撰:《文史通义校注》,叶瑛校注,北京:中华书局,2012年版,第327页。
(10)王志强:《清代国家法:多元差异与集权统一》,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7年版,第25页。
(11)如[日]中村茂夫:《比附的功能》,杨一凡、[日]寺田浩明主编:《日本学者中国法制史论著选·明清卷》,北京:中华书局,2016年版,第235页;黄源盛:《中国法史导论》,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88页;徐忠明:《清代中国司法类型的再思与重构——以韦伯“卡迪司法”为进路》,《政法论坛》,2019年第2期。
(12)谢晶:《因人因地制宜的法律传统及其当代演变:以清代盗律为中心的考察》,《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2018年第1期。
(6)相关例文,如269-03、19、28、29、30。
(7)(清)薛允升著述:《读例存疑重刊本》(第三册),黄静嘉编校,台北:成文出版社,1970年版,第669-670页。
(9)傅杰编:《姜亮夫论学集》,北京:商务印书馆,2020年版,第25页。
(10)(清)阮葵生:《驳案新编序》,(清)全士潮、张道源等纂辑:《驳案汇编》,何勤华等点校,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11)(12)(清)薛允升著述:《读例存疑重刊本》(第三册),黄静嘉编校,台北:成文出版社,1970年版,第670页,第670页。
(5)(清)许梿,熊莪纂辑:《刑部比照加减成案》,何勤华等点校,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434页。
(6)郑秦:《康熙〈现行则例〉:从判例法到法典法的回归》,《现代法学》,1995年第2期。
(7)(清)许梿,熊莪纂辑:《刑部比照加减成案·叙》,何勤华等点校,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8)(9)(清)薛允升著述:《读例存疑重刊本》(第三册),黄静嘉编校,台北:成文出版社,1970年版第655页,第619页。
(10)参见(清)吴坛撰:《大清律例通考校注》,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697-699、710、722-724页。
(11)(清)吴坤修等编撰:《大清律例根原》(贰),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12年版,第924页。
(12)《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八百五十二,光绪二十五年重修本。
(13)宫中档奏折—雍正朝,档案号402009634,台北故宫博物院藏。
(14)参见(清)全士潮、张道源等纂辑:《驳案汇编》,何勤华等点校,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624-626页。
(13)苏亦工:《明清律典与条例》,北京:商务印书馆,2020年版,第232-245页。
(7)瞿同祖:《清律的继承和变化》,《历史研究》,1980年第4期。
(8)(9)(宋)朱熹,吕祖谦撰:《朱子近思录》,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0年版,第97页,第95页。
(10)孙宪忠:《民法典是对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提升》,《中国法律评论》,2020年第3期。
(11)孙宪忠:《民法典何以为“典”》,《时代主人》,2020年第6期。
(12)(东汉)许慎撰,(清)段玉裁注:《说文解字注》,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8年版,第200页。
(13)(东汉)刘熙撰,(清)毕沅疏证,(清)王先谦补:《释名疏证补》,祝敏彻、孙玉文点校,北京:中华书局,2008年版,第211页。
基本信息:
DOI:10.15981/j.cnki.dongyueluncong.2022.12.019
中图分类号:D929
引用信息:
[1]谢晶.缘何“列举”?——《大清律例》编纂模式及其启示[J].东岳论丛,2022,43(12):157-164+192.DOI:10.15981/j.cnki.dongyueluncong.2022.12.019.
基金信息:
中国政法大学青年教师学术创新团队支持计划“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创造性转化”(项目编号:21CXTD10);中国政法大学钱端升杰出学者支持计划;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清代经营西北边疆成败得失研究”(项目编号:20AFX006); 北京市社科基金重点项目“清代法制之腹边文化互动研究”(项目编号:20FXA004)
2022-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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