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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存在的土地市场供求关系使农村宅基地的转让有着极大的内在动力,但现行法律法规又不允许农村宅基地自由流转,导致农村宅基地的转让多为私下进行。这种"暗箱操作"一方面使得农用土地无法得到有效保护,另一方面又使得本属于农民的土地权益被第三方侵占。最近施行的《物权法》在某些方面放松了对农村宅基地流转的管制但依然难以流转,农村宅基地的流转是未来经济发展的必然选择。
Abstract:[1]《土地管理法》第62条第3款
[2]《物权法草案》第13章、第14章,《土地管理法》第62条
[3]《物权法》第184条,明确规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
[1]数据转引自,转引自韩康.探索建立宅基地“复合型所有制”——关于农村宅基地市场化改革的思考[N].中国国土资源报,2008-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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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DOI:10.15981/j.cnki.dongyueluncong.2010.03.001
中图分类号:D923.2;D922.3
引用信息:
[1]许源丰,王敏.中国转型期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及其突破点[J].东岳论丛,2010,31(03):16-19.DOI:10.15981/j.cnki.dongyueluncong.2010.03.001.
基金信息: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经济转型深化中的国家治理模式重构——兼对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研究”(08AJL002)的阶段性研究成果之一
2010-03-25
2010-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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