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83 | 1,711 | 21 |
阅读 |
下载 |
被引 |
因部分行政法律规范对民事主体自主转让财产的行为予以规制,而司法拍卖是移转拍卖财产权利的过程,这导致民事执行行为是否受法律、抽象行政行为的规制或者是否须以行政审批等具体行政行为作为前置程序存在争议。当执行标的物与行政征收等具体行政行为指向的物重合时,亦会产生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受民事执行行为限制的问题。民事执行权与行政权冲突的背后,隐藏着个人利益与行政机关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利益的较量以及行政机关膨胀、扩张行政权与法院抑制、摆脱行政权的角逐。协调民事执行权与行政权的冲突,可以抽象出一些共通性和个别性的考量因素。立法者应通过利益衡量的方法,根据客观的考量因素作出协调冲突的妥当判断。
Abstract:Because some administrative legal norms regulate the independent transfer of property by civil subjects,and judicial auction is the process of transferring the property rights of auction,there are disputes on whether the civil execution is regulated by laws,abstract administrative acts or whether specific administrative acts such as administrative examination and approval should be taken as the pre procedure.When the subject matter of the enforcement coincides with the object of the specific administrative act,such as administrative expropriation,the question of whether the specific administrative act is limited by the civil execution act will also arise.Behind the conflict between civil executive power and administrative power,there are the conflicts between personal interests and administrative agencies' interests,public interests,and national interests,as well as the conflicts between the administrative agencies attempting to increase administrative powers and the courts trying to restrain and get rid of administrative powers.Some common and individual factors could be abstracted when coordinating the conflict between civil executive power and administrative power.The legislators should make a proper judgment when coordinate conflicts according to objective factors by means of balancing interest.
①关于民事执行权的性质,本文采“司法权说”。具体论证参见肖建国:《民事审判权与执行权的分离研究》,《法制与社会发展》,2016年第2期。
②本文所谓行政法律规范,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等各种层次的法律渊源中包含的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安排的全部规范。
(1)本文所谓违法建筑中的“法”,是指行政法律规范。
(2)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执监161号执行裁定书、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陕04执复43号执行裁定书。
(3)参见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2017)黑0202执异17号执行裁定书。
(4)参见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01执复126号执行裁定书、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2017)黑0202执异17号执行裁定书、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2019)豫0181执异18号执行裁定书。
(5)⑥⑩江必新主编:《强制执行法理论与实务》,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4年版,第128页,第127页,第127页。
(6)参见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原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2018)闽0182执恢511号执行裁定书。
(7)参见尹飞:《不动产登记行为的性质及其展开——兼论民法典编纂中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完善》,《清华法学》,2018年第2期。
(8)参见龙卫球:《不动产登记性质及其纠纷处理机制问题研究——兼评〈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第1条》,《法律科学》,2017年第1期。
(9)参见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鲁执复字第9号执行裁定书。
(10)参见1997年《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人民法院裁定转移土地使用权问题对最高人民法院经[1997]18号函的复函》第4条。
(11)参见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能否将国有土地使用权折价抵偿给抵押权人问题的批复》。
(12)参见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于2004年3月23日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13)参见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第24条。
(14)参见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请示的答复》。
(15)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11)执复字第1号执行裁定书。
(16)参见乔宇,牛正浩:《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执行问题》,《人民司法》,2014年第7期。
(17)因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辽14执复19号执行裁定书作出之时,2019年8月26日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尚未施行,故此处的《土地管理法》指2004年修改的《土地管理法》。下文第二种观点提到的《土地管理法》亦同。
(18)参见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辽14执复19号执行裁定书。
(19)参见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16执复101号执行裁定书、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原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2017)粤0112执异112号执行裁定书。
(20)参见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2018)豫0122执异45号执行裁定书。
(21)本文所谓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以外的行政机关发布的文件。
(22)参见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8)赣0103执199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2018)苏1283执613号之三执行裁定书。
(23)参见雷运龙:《民事执行中几种主要财产可处置性问题探析》,《赫法通言》公众号,2019年1月2日发布。
(24)参见刘学在,牛璐:《不动产司法拍卖与房屋限购政策的冲突及其对策》,《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9年第1期。
(25)参见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8)浙0782执异73号执行裁定书。
(26)参见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珠中法执监字第4号执行裁定书。
(27)参见《北京市法院执行局局长座谈会(第九次会议)纪要——关于执行查控时财产权属判断规则及案外人异议审查中权利(利益)冲突规则若干问题的意见》,2019年8月29日,https://new.qq.com/omn/20181229/20181229B0NE6R.html。
(28)本文所谓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人和不特定的事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
(29)参见杨建顺:《行政、民事争议交叉案件审理机制的困境与对策》,《法律适用》,2009年第5期。
(30)参见肖建国主编:《民事执行法》,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235-236页。
(31)参见江必新主编:《强制执行法理论与实务》,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4年版,第143页。
(32)参见姜明安:《行政法》,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36页。
(33)所谓协调冲突的共通性考量因素,是指不管协调何种类型的冲突,均需加以考量的因素;所谓协调冲突的个别性考量因素,是指在协调某一类或某几类冲突时,需要考量的因素,并不适用于所有的冲突类型。
(34)参见吴光荣:《论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相互交织的解决路径——评〈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第63条第1款》,《政治与法律》,2014年第5期。
(35)参见罗豪才,湛中乐主编:《行政法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192-193页。
(36)参见姜明安:《行政法》,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374页。
(37)参见肖建国主编:《民事执行法》,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25页。
(38)参见秦前红:《宪法原则论》,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193页。
(39)参见王世杰:《论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效力》,北京:中国人民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6年,第23页。
(40)参见董少谋:《民事强制执行法学》,北京: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12页;肖建国主编:《民事执行法》,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14页;江必新主编:《强制执行法理论与实务》,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4年版,第27页。此外,其他学者虽未明确指出民事执行行为是公法行为,但通常会讨论民事执行行为的性质,即属于诉讼事件还是非讼事件。但无论是诉讼事件还是非讼事件,均是公法行为,故事实上也持民事执行行为是公法行为的观点。
(41)参见陈桂明,侍东波:《民事执行法中拍卖制度之理论基石——强制拍卖性质之法律分析》,《政法论坛》,2002年第5期;乔宇:《论强制拍卖中的瑕疵担保》,《法律适用》,2016年第10期;李海军:《法院强制拍卖性质之认识》,《山东审判》,2005年第4期;肖建国主编:《民事执行法》,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236页;江必新主编:《强制执行法理论与实务》,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4年版,第555页。
(42)参见杜万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6年版,第224-225页;乔宇:《论强制拍卖中的瑕疵担保》,《法律适用》,2016年第10期。
(43)参见肖建国:《审执关系的基本原理研究》,《现代法学》,2004年第5期。
(44)参见谭秋桂:《民事执行法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34页。
(45)参见朱力宇,叶传星主编:《立法学》,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114页。
(46)刘贵祥:《论行政审批与合同效力——以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为线索》,《中国法学》,2011年第2期。
(47)参见陈计男:《强制执行法释论》,台北: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2年版,第338页。
(48)参见江必新,杨科雄:《论公共利益》,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编:《财产权与行政法保护》,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8页;方世荣、石佑启:《私有财产权保护与行政法发展》,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编:《财产权与行政法保护》,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76页。
(49)参见肖建国,庄诗岳:《论案外人异议之诉中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以虚假登记财产的执行为中心》,《法律适用》,2018年第15期。
(50)参见石佑启:《物权的平等保护与行政法理念创新》,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编:《财产权与行政法保护》,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92-293页。
(51)参见[德]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第285页。
(52)此处的“法律”,是指包含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安排规范的法律。
(53)参见黄忠:《违法建筑的私法地位之辨识——〈物权法〉第30条的解释论》,《当代法学》,2017年第5期。
(54)参见黄刚:《违法建筑之上存在权利吗?》,《法律适用》,2005年第9期。
(55)违法建造可以分为程序违建和实质违建。前者指建筑物并未妨碍都市计划书,建造者得依一定程序申领建筑执照;后者指建筑物无从依程序辅助,使其变为合法建筑物。参见周友军:《违章建筑的物权法定位及其体系效应》,《法律适用》,2010年第4期。
(56)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执监161号执行裁定书。
(57)参见崔建远:《物权:规范与学说——以中国物权法的解释论为中心》,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594页;梁慧星,陈华彬:《物权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249页;陈华彬:《物权法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8年版,第486页。
(58)参见乔宇,牛正浩:《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执行问题》,《人民司法》,2014年第7期。
(59)参见洪波,郑重:《转让不满五年经济适用房合同的效力》,《人民法院报》,2016年9月21日,第7版。
(60)参见《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
(61)参见肖凤:《房产限购不应是司法拍卖的“拦路虎”》,《善执者行》公众号,2017年9月25日发布。
(62)参见张红娜:《经济适用房回购是政府开错了药方?》,《城市开发》,2006年第11期;万丽辉:《经济适用房回购不可行》,《中国房地产》,2007年第1期。
(63)参见朱岩,高圣平,陈鑫:《中国物权法评注》,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48页。
(64)张双根:《〈物权法〉第31条释义》,《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7年第6期。
(65)参见崔建远:《物权:规范与学说——以中国物权法的解释论为中心》,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579页。
(66)参见朱岩,高圣平,陈鑫:《中国物权法评注》,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462页。
(67)参见沈福俊:《法律应当如何保障行政权的有效行使——以〈行政强制法〉第44条和上海市拆除违法建筑规定为分析起点》,《东方法学》,2016年第1期。
(68)这四种情形包括:(1)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的;(2)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3)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4)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基本信息:
DOI:10.15981/j.cnki.dongyueluncong.2020.06.018
中图分类号:D925.1;D922.1
引用信息:
[1]肖建国,庄诗岳.论民事执行权与行政权的冲突与协调[J].东岳论丛,2020,41(06):161-172+192.DOI:10.15981/j.cnki.dongyueluncong.2020.06.018.
基金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度司法研究重大课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长效机制研究”(项目编号:ZGFYZDKT201913-01)的阶段性成果
阅读
下载
被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