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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07 v.38 101-109
公共文化管理的法律之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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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 10.15981/j.cnki.dongyueluncong.2017.07.011
发布时间: 2017-07-01
出版时间: 2017-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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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对权力行使合法性和公众利益最大化的追求要求公共管理须以"公共""管理"与"法治"为核心要素。通过法治实现公共管理须将公共管理行为置于法治框架内,结合各种法治理念、从法律维度对各类公共管理现象进行阐释和说明。公共文化管理是公共管理的一个分支,其管理理念源于公共管理的一般理论,其研究途径和研究方法也受到公共管理理论的直接影响,从法律维度对公共文化管理现象进行阐释和说明对回应公共文化需求的模糊性、变动性、个体性和多样性,对维护私权利、限制公权力、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积极作用、增进自由和效率均有着重要意义。在法律语境中,公共文化服务是一种文化行政给付行为,政府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文化行政权力、推进公共文化服务社会化,并给予公民相应的文化救济权利;在法律语境中,既有的文化市场管理方式须依据表达义务基本原理和法律规则内在的逻辑顺序进行从单方管理到"他律"与"自律"相协调的转变,而最大程度地保证文化生产者和文化消费者两方面的立法参与、积极推进文化行业自治则是文化市场管理方式变革的前提条件。

Abstract:

KeyWords:
参考文献

(1)杨林,秦玥:《国家善治导向下公共文化服务有效供给的财政对策研究》,《经济与管理评论》,2017年第2期。

(2)“公共管理”与“公共行政”是两个相近的概念,“公共行政”是政府特别是执行机关为公众提供服务的活动,行政官员或行政人员在这种活动中主要是执行由政治家所指定的政策和法律,关注的焦点是过程、程序以及将政策转变为实际的行动,并以内部定向,关心机构和人员以及办公室的管理;“公共管理”是公共组织提供公共物品和服务的活动,它主要关注的不是过程、程序和遵照别人的指示办事以及内部取向,而更多的是关注取得结果和对结果的获得负个人责任。从公共管理学的研究和实践来看,以传统的“行政”概念为基础的公共服务(“公共行政”)概念正逐渐被以“管理”概念为基础的公共服务(“(新)公共管理”)概念所取代。参见:陈振明:《公共管理学》,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4页。

(3)龚卫东:《我国政府公共管理法治化的思考》,《软科学》,2007年第4期。

(1)[美]戴维·H·罗森布鲁姆,[美]罗伯特·S·克拉夫丘克:《公共行政学:管理、政治和法律的途径(第五版)》,张成福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5-41页。

(2)孙萍:《文化管理学(第三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21页。

(3)龚卫东:《我国政府公共管理法治化的思考》,《软科学》,2007年第4期。

(4)(5)(6)毛少莹等:《公共文化服务概论》,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64页,第62-63页,第44页。

(1)(2)(3)杨建顺:《行政法总论》,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143页,第146页,第146页。

(4)(5)柳砚涛:《行政给付研究》,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14页,第60页。

(6)《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五条:一、本公约缔约各国承认人人有权:(甲)参加文化生活;(乙)享受科学进步及其应用所产生的利益;(丙)对其本人的任何科学、文学或艺术作品所产生的精神上和物质上的利益,享受被保护之利。二、本公约缔约各国为充分实现这一权利而采取的步骤应包括为保存、发展和传播科学和文化所必需的步骤。三、本公约缔约各国承担尊重进行科学研究和创造性活动所不可缺少的自由。四、本公约缔约各国认识到鼓励和发展科学与文化方面的国际接触和合作的好处。

(7)[日]根木昭:《文化行政法の展開---文化政策の一般法原理》,水曜社,2005年版,第34-38页。

(8)(9)陈海嵩:《论给付行政的规范构造》,《东方法学》,2009年第5期。

(10)于家富:《行政给付的行为规范研究---以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践中失范行为规制为中心》,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56-58页。

(1)(2)(3)毛少莹等:《公共文化服务概论》,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277页,第294-297页,第297-309页。

(1)(2)柳砚涛:《行政给付研究》,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66-67页,第265-266页。

(1)孙萍:《文化管理学(第三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115-118页。

(2)陈鸣:《西方文化管理概论》,太原:书海出版社、山西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205-207页。

(3)事后审查是文化行政机关以文化市场稽查等方式进行文化审查、追究相关行为人的责任;或由司法机关以对个人或组织的文化纠纷案件作司法裁判的方式进行文化审查,确定相关行为人的责任。其中,文化行政稽查是一种较为主动的文化审查,通常是文化行政机关在市场巡视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情况再依法作出行政处理;而文化司法审查则是一种被动的文化审查,只有在文化纠纷案件当事人提出诉讼请求之后,法院才能受理并作出裁判。参见:陈鸣:《西方文化管理概论》,太原:书海出版社、山西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205-207页。

(4)Thomas I.Emerson,“The Doctrine of Prior Restraint”,Law and Contemporary Problems,1955,20(4).

(5)[美]理查德·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第七版)》,蒋兆康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1008-1009页。

(6)文化行政权分散和文化合作管理是“去中心化”趋势的主要内容。文化行政权分散即国家的文化行政管理权向中央文化行政系统之外(包括地方政府、文化准行政组织、文化类社会组织等)分散。文化合作管理包括文化行政机构之间的合作管理、文化行政机构与非文化行政机构、准文化行政机构以及社会组织共同进行的文化管理。

(7)宋慧献:《版权保护与表达自由》,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1年版,第28页。

(1)[日]池上嘉彦:《符号学入门》,张晓云译,北京:国际文化出版公司,1985年版,第161页。

(2)邱小平:《表达自由---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研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71页。

(3)Vincent Blasi,“Toward a theory of Prior Restrict:The Central Linkage”,Minnesota Law Review,1981,66.

(4)严存生:《自由与权利、权力、法律》,《中共南京市委党校南京市行政学院学报》,2005年第1期。

(5)齐崇文:《文化产业中的表达:自由与界限》,《出版科学》,2016年第2期。

(1)张恒山:《法理要论(第三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36-38页。

(1)(2)朱景文:《法理学(第二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141-143页,第97页。

(3)张文显:《法理学(第三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59页。

基本信息:

DOI:10.15981/j.cnki.dongyueluncong.2017.07.011

中图分类号:D922.16

引用信息:

[1]齐崇文.公共文化管理的法律之维[J].东岳论丛,2017,38(07):101-109.DOI:10.15981/j.cnki.dongyueluncong.2017.07.011.

发布时间:

2017-07-01

出版时间:

2017-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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