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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老龄化程度的逐渐加深和家庭养老功能的弱化,失能和半失能老年人的照护问题成为一个日益严峻的社会问题。老年人的照护责任需要家庭、政府和社会共同承担,不同国家可以根据本国的历史传统和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建立各具特色的三方责任分担机制。我国应当以积极老龄化理念为指导,合理划分家庭、政府和社会在失能老年人照护中的责任分担,从而构建科学合理的老年人长期照护法制体系。具体包括建立老年人家庭照护的税收补贴机制;构建老年人社区照护法律制度;完善老年人机构照护法律机制;建立老年人长期照护保险法律制度。
Abstract:(1)王树新:《北京市人口老龄化与积极老龄化》,《人口与经济》,2003年第4期。
(2)李文琦:《积极老龄化视域下的社会化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基于陕西省养老服务现状的考察分析》,《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3期。
(3)肖金明:《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律制度研究》,济南:山东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7-8页。
(4)林艳:《为什么要在中国构建长期照护服务体系?》,《人口与科学》,2009年第4期。
(1)裴晓梅:《形式多样的长期照护服务应贯穿养老过程的始终》,《人口与科学》,2009年第4期。
(2)(3)陈卫民:《发达国家老年照护服务供给体制改革及其借鉴意义》,《南开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3期。
(4)党俊武:《长期照护服务体系是应对未来失能老年人危机的根本出路》,《人口与科学》,2009年第4期。
(5)张文显:《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理论、方法和前沿》,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第304页。
(6)杨雅华:《生存权保障的新课题:老年人护理福利之探究》,《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1期。
(7)窦影:《老年人长期照护是解决当前就业问题的重要途径》,《西北人口》,2013年第3期。
(8)唐咏:《去碎片化:中国老年长期照护政策的整体化路径》,《深圳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5期。
(1)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0条规定: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员应当关心和照料老年人;第11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第十二条规定:赡养人对患病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2)沈宗灵:《现代西方法理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252页。
(3)[英]A·J.M·米尔恩:《人的权利与人的多样性一人权哲学》,夏勇等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年版,第162页。
(4)施巍巍:《发达国家破解老年长期照护难点带给我们的启示》,《西北人口》,2013年第4期。
(1)张盈华:《老年长期照护的风险属性与政府职能定位:国际的经验》,《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5期。
(2)Rosario Laratta:the Emergence of the Social Enterprise Sector in Japan,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Civil Society Law.Vol.IX,No.6,2011,PP.35-54.转引自董蕾红、李宝军:《社会企业的法律界定与监管---以社会企业参与老年照护产业为分析样本》,《华东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3期。
(1)肖金明:《老年人权益保障立法研究》,济南:山东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20页。
(2)董彭滔:《中国老年照护法律和政策现状及完善路径》,《社会保障研究》,2012年第5期。
(3)荆涛:《长期护理保险的概念界定》,《保险研究》,2005年第5期。
(4)田杨:《日韩老年长期照护保险政策对我国的启示》,《老龄科学研究》,2014年第1期。
(1)施巍巍:《日本长期照护保险制度研究》,《经济研究导刊》,2010年第35期。
基本信息:
DOI:10.15981/j.cnki.dongyueluncong.2017.12.026
中图分类号:D923.8;D923.9
引用信息:
[1]刘旭华,董蕾红.积极老龄化视野下老年人长期照护法制体系的构建[J].东岳论丛,2017,38(12):187-192.DOI:10.15981/j.cnki.dongyueluncong.2017.12.026.
基金信息:
2015年济南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积极老龄化视野下老年人社会照护法律与政策体系的构建”(项目编号JNSK15C12)
2017-12-01
2017-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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