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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行为概念是大陆法系犯罪论体系的基石性概念,具有犯罪类型化、区分预备与未遂、作为因果关系起点的机能。认为实行行为概念已崩溃,主张以内涵不清、外延不明、不具有定型性的危害行为概念取代实行行为概念,既不符合客观事实和实定法规定,也不利于法益保护、人权保障和贯彻罪刑法定与罪刑相适应原则。刑法分则规定的行为未必就是实行行为。只有刑法分则规定的具有类型性的侵害法益紧迫危险性的行为才是实行行为。不能单独造成构成要件结果和满足数额要件的行为不是实行行为。生产不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实行行为。编造不是实行行为,传播才是实行行为。保险诈骗罪的实行行为只有索赔,虚构保险标的、烧毁投保的财产、杀害被保险人,只是保险诈骗罪的预备。只有所招募、运送的人员被接收并实际被强迫劳动、组织卖淫,才能处罚协助行为。虽然挪用公款罪和挪用资金罪是单行为犯,但挪用特定款物罪是复行为犯。虽然受贿罪是单行为犯,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复行为犯。只有被组织人完成一定的活动,组织型犯罪才成立犯罪既遂。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实行行为只有拐卖。虚开发票犯罪的实行行为只有虚开。高利转贷罪的实行行为是套取贷款,不是“套取贷款+高利转贷”。
Abstract:The concept of act of perpetration constitutes a cornerstone of the continental criminal law theoretical frame-work, performing essential functions including crime typification, distinction between preparatory acts and attempted offenses, and serving as the starting point of causation. Assertions that this concept has collapsed, advocating its replacement by the vague and non-typified notion of “harmful act”, which lacks defined conno-tation and denotation, contradict objective reality and statutory provisions, while simultaneously undermining the protection of legal interests, safeguarding of human rights, and the principles of nullum crimen sine lege and proportionality of punishment. Conduct prescribed in the Specific Provisions of the Criminal Law does not invariably qualify as an act of perpetration; only typified acts presenting imminent danger to legal interests constitute such acts. Acts incapable of independently causing constitutive-element results or fulfilling statutory quantitative thresholds are excluded. Production does not constitute the act of perpetration for the crime of producing or selling fake or substandard products. Fabrication is not the act of perpetration,whereas dissemination qualifies as such. For insurance fraud,only the act of claiming compensation constitutes the act of perpetration, fabricating insured subject matter, burning insured property, or killing the insured person merely constitute preparatory acts. Assistance in crimes involving forced labor or organized prostitution is punishable only when recruited or transported persons are actually received or subjected to such activities. While misappropriating public funds and misappropriating funds are single-act offenses, misappropriating specifically designated funds and materials constitutes a multiple-act offense; similarly, although accepting bribes is a single-act offense, accepting bribes through influence is a multiple-act offense. Organizational crimes reach accomplishment only when organized persons complete specified activities. The act of perpetration for abducting and trafficking women and children consists solely of abducting and trafficking; for falsely issuing invoices, it is limited to false issuance; for high-interest loan transferring, the act of perpetration is fraudulently obtaining loans, not “fraudulently obtaining loans+transferring at high interest”.
①[日]高橋則夫:《刑法総論》(第4版),东京:成文堂,2018年版,第108页。
②[日]高山佳奈子:《“实行行为”概念的问题性》,毕海燕译,《南大法学》,2022年第5期。
(1)周啸天:《实行行为概念的批判与解构》,《环球法律评论》,2018年第4期;王燕玲:《实行行为之语境解读》,《法学杂志》,2011年第4期。
(2)[日]小野淸一郎:《犯罪構成要件の理論》,东京:有斐閣,1953年版,第195页。
(3)[日]前田雅英:《刑法総論講義》(第7版),东京:東京大学出版会,2019年版,第83页。
(4)金光旭:《日本刑法中的实行行为》,《中外法学》,2008年第2期。
(5)张明楷:《单一行为与复数行为的区分》,《人民检察》,2011年第1期。
(6)基本案情:妻子想杀死丈夫以骗取生命保险金,便委托行为人杀害其丈夫。原本的计划是,先以乙醚捂晕被害人(第一行为),然后将被害人放入其车内从港口推入海中(第二行为),造成其因事故淹死的假象。现在不能查明被害人到底是死于第一行为还是第二行为,难以排除第一行为致死的可能性。日本最高裁判所认为,行为人在实施第一行为时就已经具有致人死亡的危险性,在该时点能够肯定杀人罪的实行行为的着手,即便是第一行为导致被害人死亡,也不欠缺杀人的故意,故行为人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参见日本最高裁判所刑事判例集58卷3号187页。
(7)基本案情:妻子在丈夫的酒中投毒,然后放在冰箱里,等候原定3天后出差归来的丈夫,并计划在丈夫回家后端给丈夫喝,不料丈夫提前回家并拿出毒酒一饮而尽提前死亡。
(8)周啸天:《实行行为概念的批判与解构》,《环球法律评论》,2018年第4期。
(9)周啸天:《实行行为概念的批判与解构》,《环球法律评论》,2018年第4期;[日]高山佳奈子:《“实行行为”概念的问题性》,毕海燕译,《南大法学》,2022年第5期。
(10)金光旭:《日本刑法中的实行行为》,《中外法学》,2008年第2期。
(11)周啸天:《实行行为概念的批判与解构》,《环球法律评论》,2018年第4期。
(12)张明楷:《诈骗犯罪论》,北京:法律出版社,2021年版,第577-578页。
(13)周啸天:《实行行为概念的批判与解构》,《环球法律评论》,2018年第4期;王燕玲:《实行行为之语境解读》,《法学杂志》,2011年第4期。
(14)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第十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22年版,第59、60页;刘宪权主编:《刑法学》(第六版),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22年版,第99页。
(15)周啸天:《实行行为概念的批判与解构》,《环球法律评论》,2018年第4期。
(16)张明楷:《刑法学》(第六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21年版,第431页。
(17)张明楷:《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第二版)上,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491页。
(18)钱锦宇:《瑞典合宪性审查的“二元复合”构造及其机理:以人权保障为视域》,《东南法学》,2024年第1辑。
(19)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第十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22年版,第151-152页。
(20)简筱昊:《论实行行为的规范限缩》,《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1期。
(21)张明楷:《刑法原理》(第二版),北京:商务印书馆,2017年版,第99-100页。
(22)张明楷:《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一体化立法例下的实质解释》,《东方法学》,2023年第4期。
(23)刘振华:《宪法解释技术规则的类型、功能与应用》,《东南法学》,2023年第2辑。
(24)周光权:《刑法各论》(第四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1年版,第245-246、250页。
(25)张明楷:《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一体化立法例下的实质解释》,《东方法学》,2023年第4期。
(26)司法实践持这种立场。例如,2021年12月30日“两高”《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只要生产了属于病死、死因不明的猪肉,就能成立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27)陈洪兵:《准抽象危险犯概念之提倡》,《法学研究》,2015年第5期。
(28)张明楷:《刑法学》(第六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21年版,第1471页。
(29)陈洪兵:《刑法分则课》,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23年版,第444页。
(30)⑧陈洪兵:《刑法常用百罪精解》,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3年版,第168页,第588-589页。
(31)汪叶,周子实:《著作权法视野下〈刑法〉中规避技术措施规则的教义学分析》,《东南法学》,2023年第1辑。
(32)参见2008年6月25日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82条。
(33)参见2008年6月25日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2条、2016年4月6日最高法《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34)张明楷:《诈骗犯罪论》,北京:法律出版社,2021年版,第781-783页。
(35)陈洪兵:《刑法常用百罪精解》,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3年版,第147页。
(36)编造也不是《刑法》第160条欺诈发行证券罪的实行行为,该罪的实行行为只有发行证券的行为。
(37)[日]高桥则夫:《论承继的共同正犯》,王昭武译,《东南法学》,2022年第2辑。
(38)张明楷:《单一行为与复数行为的区分》,《人民检察》,2011年第1期。
(39)张明楷:《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第二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517页。
(40)参见2008年6月25日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3条。
(41)《刑法》中的聚众型犯罪主要有:(1)第242条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2)第289条聚众“打砸抢”;(3)第290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4)第291条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5)第292条聚众斗殴罪;(6)第303条赌博罪;(7)第309条扰乱法庭秩序罪;(8)第317条聚众持械劫狱罪;(9)第371条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
(42)《刑法》中的组织型犯罪主要有:(1)第103条分裂国家罪;(2)第104条武装叛乱、暴乱罪;(3)第105条颠覆国家政权罪;(4)第120条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5)第134条第2款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6)第224条之一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7)第234条之一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8)第262条之一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9)第262条之二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10)第284条之一组织考试作弊罪;(11)第294条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12)第300条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重伤、死亡罪;(13)第303条第3款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14)第317条组织越狱罪;(15)第318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16)第333条非法组织卖血罪;(17)第358条组织卖淫罪;(18)第364条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19)第365条组织淫秽表演罪。
(43)《刑法》中的这类条款有:(1)第120条之一第2款规定,为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招募、运送人员的,依照资助恐怖活动犯罪的规定处罚;(2)第244条第2款规定,明知他人实施强迫劳动行为,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强迫他人劳动行为,依照强迫劳动罪的规定处罚;(3)第287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技术支持等帮助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4)第358条第3款规定,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44)周光权:《刑法各论》(第四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1年版,第410、522页。
(45)例如,(1)第163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2)第385条受贿罪;(3)第387条单位受贿罪;(4)第388条斡旋受贿;(5)第388条之一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46)劳东燕:《论受贿罪的实行行为》,《政法论坛》,2020年第3期;2003年11月13日最高法《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47)陈洪兵:《职务犯罪罪名精释与案例百选》,北京:法律出版社,2023年版,第66-68页;陈洪兵:《财产犯罪罪名精释与案例百选》,北京:法律出版社,2023年版,第313-314页。
(48)例如,《刑法》第401条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第402条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第403条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第404条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第410条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第411条放纵走私罪,第412条商检徇私舞弊罪,第413条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第414条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
(49)张明楷:《刑法学》(第六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21年版,第1633页。
(50)周光权:《刑法各论》(第四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1年版,第338页。
(51)⑥陈洪兵:《刑法常用百罪精解》,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3年版,第159页,第279-280页。
(52)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第十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22年版,第477页;张明楷:《刑法学》(第六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21年版,第1167页。
基本信息:
DOI:10.15981/j.cnki.dongyueluncong.2025.08.017
中图分类号:D924.3
引用信息:
[1]陈洪兵.为实行行为概念辩护:中国刑法分则实行行为的辨定[J].东岳论丛,2025,46(08):159-170+192.DOI:10.15981/j.cnki.dongyueluncong.2025.08.017.
2025-08-26
2025-08-26
2025-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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