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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物禁食问题牵涉生物多样性保护、公共卫生安全、扶贫攻坚、驯养繁殖产业发展等十分复杂的利益关系,需要在明晰野生动物的常识概念、科学概念、法律概念之三重概念和人工繁育动物的三大类型等重大"事理"基础上,以"禁食""可食""倡导不食"的三分法、疫情时期和非疫情时期的二分法为分析框架,进行分类施策的制度设计。一方面,基于野生动物保护和疫情风险防控需要,必须将野生动物中的"疫源疫病动物"和"重点保护动物"纳入禁食"黑名单"。另一方面,基于利益平衡原则,也有必要将确有证据证明卫生安全的野生动物,特别是可以商业性经营利用、人工繁育技术成熟、卫生安全的人工繁育动物,纳入可食"白名单"。至于公共卫生安全风险较小的其他野生动物,特别是无脊椎动物和人工繁育动物,可纳入倡导不食的"灰名单",并规定禁止毁灭性利用的底线。
Abstract:①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第30条规定了禁止食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非法来源的“三有”动物的野生动物禁食制度。
(1)1988年的《野生动物保护法》确立了“积极鼓励驯养繁殖”的法律政策。自此,我国的驯养繁殖产业获得迅猛发展。2016年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将其修改为“规范利用”的产业发展原则。2019年,国家林草局出台的《关于促进林草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进一步调整为“推动保护、繁育与利用规范有序协调发展”的产业原则。2017年中国工程院咨询研究项目《中国野生动物养殖产业可持续发展战略研究报告》的数据表明,2016年全国野生动物养殖产业的专兼职从业者有1409多万人,创造产值5206多亿元人民币。其中,食用动物产业的从业者约626.34万人,创造产值达1250.54亿元,占整个驯养繁殖产业总产值的24%。实际上,据采访笔者的中央电视台记者介绍,我国食用动物产业的从业人员和产值比上述数据还会大一些。此外,截至2018年底,江西全省共批准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单位1386家,年产值约14亿元,从业人员5万多人。截至2020年6月,广西全区繁育单位和养殖户有2.1万个,养殖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2100多家。参见栗战书:《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决定和野生动物保护法执法检查座谈会上的讲话》。
(2)利用当地的资源优势发展野生动物驯养繁殖产业,是许多地方推进精准扶贫的一大产业支撑。据不完全统计,贵州省共有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养殖基地1871家,涉及8600多农户,其中建档立卡贫困户达6103户,2019年全省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养殖业直接收益达4亿元。王丽、刘智强、骆飞:《“卖不了、放不得、养不起”—— “禁野令”下,贵州贫困地区养殖户转产调查》,《新华每日电讯》,2020年4月20日。
(3)《决定》颁布以后,相关配套规定相继出台。2020年3月4日,农业农村部发布《关于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革除滥食野生动物决定的通知》(农渔发[2020]3号)。4月8日,国家林草局下发《关于稳妥做好禁食野生动物后续工作的通知》(林护发[2020]42号)。5月29日,农业农村部公布了新修改的《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农业农村部和国家林草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蛙类保护管理的通知》,国家林草局发布《妥善处置在养野生动物技术指南》。9月30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制定了《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规范禁食野生动物分类管理范围的通知》。
(4)2020年2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表示已经部署启动《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修改工作,拟将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增加列入常委会今年的立法工作计划,并加快《动物防疫法》等法律的修改进程。2020年10月下旬,中国人大网公布了首次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
(5)[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86页。
(6)参见杨朝霞:《论环境权的性质》,《中国法学》,2020年第2期。
(7)参见宋延龄:《野生动物管理与持续利用》,钱迎倩、马克平主编:《生物多样性研究的原理与方法》,北京: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1994年版,第225页。
(8)所谓“驯化”,联合国粮农组织将其界定为:“将野生物种置于人类管理之下,使从野外选择的植物、动物或微生物适应人类为其创造的特殊栖息地的过程”。遗传学上将其定义为:对种群施加一组来自人类的新的选择压力,使基因频率和性能发生变化的过程。
(9)此前,官方一直使用“驯养繁殖”的表述,2016年修订《野生动物保护法》时将其改为“人工繁育”的新表述。原国家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与自然保护区管理司总工程师严旬指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野生动物利用经历了两大阶段。最开始是直接利用野外的野生动物资源。随着人口的增加和经济的快速发展,野外的野生动物资源已经不能满足需要了,人们便开始考虑利用人工资源。对于人工资源的利用,2016年修订前的法律术语为“驯养繁殖”。“驯养”的意思就是把野生的动物抓来以后,经过一段时间的驯化,变成人工饲养的。2016年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将“驯养繁殖”改成了“人工繁育”,是为了强调不用野外资源,而采用人工繁育的资源。经过近30年的发展,野生动物的人工繁育已发展成一项十分成熟的产业,成为百姓致富、精准扶贫和地方经济的重要产业支撑。严旬强调,将“驯养繁殖”改为“人工繁育”是回归科学,新法强调的是人工繁育的物种,它的子代和父本都是经过人工繁育而来的,不是从野外抓来的。吕卓书:《新野生动物保护法强调保护要规范、因地制宜》,中国网·中国发展门户网,http://cn.chinagate.cn/news/2016-07/07/content_38829739.htm,2020年5月20日。
(10)2000年 11月 27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刑法》第341条第1款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
(11)顾开贵,涂俊峰:《二审法官详解“鹦鹉案”的法与情》,《公民与法》,2018年第6期。
(12)马建章,邹红菲,贾竞波:《野生动物管理学》,哈尔滨:东北林业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页。
(13)转引自曾岩,平晓鸽,魏辅文:《“野生动物”的概念框架和术语定义》,《生物多样性》,2020年第5期。
(14)周志华,蒋志刚:《野生生物、野生动植物和野生来源的定义及范畴》,《生态学报》,2004年第2期。
(15)参见郭耕:《关于野味病毒及野生与驯化的思考》,《文摘报》,2020年3月5日。
(16)蒋志刚:《“野生动物”概念刍议》,《野生动物》,2003年第4期。
(17)曾岩等提出了野生动物的二维概念框架,梳理了动物从“野生”到“驯化”的12个连续状态,通过人类控制管理干预由弱到强和人工选择时间由短到长两个维度的连续变化,更为精细地描述了野生动物。曾岩、平晓鸽、魏辅文:《“野生动物”的概念框架和术语定义》,《生物多样性》,2020年第5期。
(18)吕忠梅:《中国环境法的革命》,韩德培主编:《环境资源法论丛》(第1卷),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5页。
(19)北岳:《法律权利的定义》,《法学研究》,1995年第3期。
(20)《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以下简称为《目录》)于1989年颁布,除了一次微调之外,一直未作调整和修改。2016年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第10条规定,应当每五年调整一次名录。2020年6月,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农业农村部共同发布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征求意见稿)》,这是自1989年《野生动物保护法》施行以来第一次大幅度修订《名录》。
(21)日本的《鸟兽保护、管理及规范狩猎法》,基于生态平衡的理念,依据对野生鸟兽种群数量和栖息地范围的科学调查,将野生鸟兽分为稀少鸟兽、指定管理鸟兽、狩猎鸟兽以及除此之外的一般鸟兽,对前三者分别制定名录,实施差别化的分类保护与管理措施。刘兰秋:《日本野生动物保护立法及启示》,《比较法研究》,2020年第3期。
(22)2020年10月1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已对此做了较大修改,第一条就明确添设了“防范公共卫生风险”的立法目的。
(23)参见《林业部关于核准部分濒危野生动物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通知》(林护通字[1993]48号)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7号)。
(24)参见杨朝霞:《生态文明观的法律表达——第三代环境法的生成》,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9年版,第98-99页。
(25)据北京林业大学丁长青教授介绍,最早(1981年)7只,1993年20只,2000年100只,现在野生种群2600只,野化放飞和人工饲养的种群总数超过4000只。在此,特别表示感谢。
(26)万晓彤,马志龙,杨阿米等:《野生动物繁育与野外资源保护关系的研究进展》,《野生动物学报》,2018年第1期。
(27)2017年7月,原国家林业局公布了第一批《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名录》(2017年第13号),包括梅花鹿、马鹿、鸵鸟、美洲鸵、大东方龟、尼罗鳄、湾鳄、暹罗鳄、虎纹蛙等9种野生动物。
(28)譬如,赤峰市元宝山区公布的《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初审服务指南》不予批准的情形仅指:1.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属实、不齐全的。
(29)《野生动物保护法》第25条规定:“国家支持有关科学研究机构因物种保护目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30)侯雪静:《这9种野生动物为何能被允许利用?——国家林业局详解〈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名录〉》,新华社官网,2020年7月19日。
(31)事实上,曾经濒危甚至绝种的野外物种,通过从国外重新引种和人工繁育,是可以恢复野外种群的。譬如,麋鹿现在已发展到2000多头,新疆野马从原来的28匹发展到了290多匹,高鼻羚羊发展到39只,朱鹮已有2000多只。陆承平:《动物保护概论》(第3版),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9年版,第207页。
(32)《2019年中国国土绿化状况公报》显示,全国共繁殖大熊猫60只,存活57只,全球圈养大熊猫数量达到600只。
(33)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收购、运输、出售部分人工驯养繁殖技术成熟的野生动物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法研[2016]23号)明确指出:“由于驯养繁殖技术的成熟,对有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驯养繁殖、商业利用在某些地区已成规模,有关野生动物的数量极大增加,收购、运输、出售这些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实际已无社会危害性。”
(34)学者彭新林认为,如果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不是第一代驯养繁殖野生动物,或者产生了明显的基因、形态变异,或者驯养繁殖技术成熟、该物种种群数量明显增多,达到了相当规模,就不应认定为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按此标准,深圳“鹦鹉案”中的绿颊锥尾鹦鹉,就不应再认定为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相应地,被告人王鹏的行为只应构成“行政违法”而非“刑事违法”。彭新林:《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法教义学分析——以深圳“鹦鹉案”为视角》,《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20年第3期。
(35)杨朝霞:《关于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的修法建议》,《中国生态文明》,2020年第1期。
(36)从2020年6月和7月分别在北京新发地市场三文鱼案板和进口冻虾包装中检测到新冠病毒来看,新冠肺炎并非一定来自陆生野生动物,水生野生动物也有可能携带新冠病毒。
(37)据悉,野生土拨鼠体内含有鼠疫杆菌,是鼠疫的罪魁祸首,鼠疫大多是由土拨鼠身上的跳蚤进行传播。
(38)吕植教授等主张,纳入“白名单”的人工繁育动物须满足如下条件:一是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二是野外种群数量稳定健康,圈养种群可持续、规模化,且无需从野外补充种源。三是有适于该物种的合法检疫标准,且经科学评估公共卫生安全风险低。四是建立物种系谱、繁育档案和个体数据。特种繁育动物个体使用植入型芯片进行个体标识,并保留组织样品两年,供DNA抽样检查。保证谱系明确保证可追溯。五是从养殖到利用的全过程做到信息公开,便于国家相关部门执法监督,以及公众监督。笔者以为,吕教授的主张只考虑了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的繁育动物,未关注人工繁育技术成熟但还不稳定的繁育动物,未免过于严苛。吕植等:《代价沉重的进步:对野生动物保护修法的建言》,http://www.ihss.pku.edu.cn/templates/zs_lw/index.aspx?nodeid=232&page=ContentPage&contentid=3634,2020年5月10日。
(39)《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决定》和《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
(40)《农业农村部关于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进一步加强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的通知》(农渔发[2020]3号)。
(41)北京林业大学经管学院的谢屹教授提供了相关信息,特此表示感谢。
(42)迄今为止,农业农村部(原农业部)只颁布了生猪、家禽、反刍动物、马属动物、犬、猫、兔、蜜蜂等10种陆生动物以及鱼类、贝类、甲类等3种水生物种的《产地检疫规程》。当然,对人工饲养或合法捕获的野猪、野禽、野生反刍动物(牛、羊、鹿、骆驼等)、野生马属动物、野生犬科动物、野生猫科动物,农业部门可以对应参照上述规程进行产地检疫,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问题是,对竹鼠、蛇类、豪猪等人工饲养或合法捕获的陆生野生动物,目前农业部还没有出台相应的检疫规程,无法将这些野生动物也列入检疫范围。实践中,经常发生农业部门或者认为野生动物不需要检疫,或者不知如何检疫的怪诞事情。
(43)John Rawls,A Theory of Justice,Cambridge,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71,pp152-157.
(44)李启家:《环境法领域利益冲突的识别与衡平》,《法学评论》,2015年第6期。
(45)杨朝霞:《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打击滥食野味行为》,中国网,http://www.chinareports.org.cn/rdgc/2020/0218/13224.html,2020年5月10日。
(46)凡是进入市场进行交易的野生动物,都要进行检疫。譬如,果蝠被认为是埃博拉病毒的天然宿主,食用其实并不是最危险的一环。科学家怀疑,灵长类动物食用了被果蝠啃食污染的水果后患病,随后又传给了人类。这是因为,受感染的动物在遭屠宰时,它们的血液也会从猎手或屠夫手上的细小伤口渗入人体。
(47)刘兰秋:《日本野生动物保护立法及启示》,《比较法研究》,2020年第3期。
(48)参见杨朝霞:《生态文明观的法律表达——第三代环境法的生成》,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9年版,第306页。
基本信息:
DOI:10.15981/j.cnki.dongyueluncong.2021.01.017
中图分类号:D922.68;S863
引用信息:
[1]杨朝霞.野生动物禁食制度的革新——从野生动物三重概念的剖析入手[J].东岳论丛,2021,42(01):172-184.DOI:10.15981/j.cnki.dongyueluncong.2021.01.017.
基金信息:
2015年度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环境权的证成、构造和救济研究”(项目批准号:15BFX148); 2020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国家治理现代化视域下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研究”(项目批准号:20ZDA089)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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