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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05 v.38 78-84
民事执行强制管理人的主体资格探析
基金项目(Foundation): 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迈向制度理性的民事程序研究”(项目号:FX028)
邮箱(Email):
DOI: 10.15981/j.cnki.dongyueluncong.2017.05.009
发布时间: 2017-05-01
出版时间: 2017-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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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管理人的性质为执行法院的辅助机关,其主体资格关系到民事执行强制管理的实际效果。我国现行规定局限于申请执行人担任管理人,无法适应司法实践的复杂状况。结合各地法院的探索经验,借鉴域外的相关规定,我国民事执行强制管理人的主体资格应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完善:管理人的选任裁定独立于强制管理开始的裁定,一般情形下应同时作出,特殊情形下应视实际状况尽快选任或更换管理人;执行员、债权人、债务人、具备专业资质的第三人均可担任管理人;债权人可以推荐合适的人选,执行法院为管理人制作选任证,以证明其资格。

Abstract:

KeyWords: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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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DOI:10.15981/j.cnki.dongyueluncong.2017.05.009

中图分类号:D925.1

引用信息:

[1]孙伟峰.民事执行强制管理人的主体资格探析[J].东岳论丛,2017,38(05):78-84.DOI:10.15981/j.cnki.dongyueluncong.2017.05.009.

基金信息:

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迈向制度理性的民事程序研究”(项目号:FX028)

发布时间:

2017-05-01

出版时间:

2017-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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