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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的性质为执行法院的辅助机关,其主体资格关系到民事执行强制管理的实际效果。我国现行规定局限于申请执行人担任管理人,无法适应司法实践的复杂状况。结合各地法院的探索经验,借鉴域外的相关规定,我国民事执行强制管理人的主体资格应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完善:管理人的选任裁定独立于强制管理开始的裁定,一般情形下应同时作出,特殊情形下应视实际状况尽快选任或更换管理人;执行员、债权人、债务人、具备专业资质的第三人均可担任管理人;债权人可以推荐合适的人选,执行法院为管理人制作选任证,以证明其资格。
Abstract:(1)赵秀举:《论现代社会的民事执行危机》,《中外法学》,2010年第4期。
(2)[日]加藤正治:《強制执行法要論》,有斐閣,1957年版,第298页。
(3)(4)杨与龄:《强制执行法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63页,第463页。
(1)孙加瑞:《中国强制执行制度概论》,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547页。
(2)[韩]姜大成:《韩国民事执行法》,朴宗根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333-334页。
(3)[韩]朴斗焕:《民事执行》,法律书院,2003年版,第436页。
(1)郭春雨:《延吉市强制托管效果好》,《人民法院报》,2007年6月3日,第001版。
(2)李贤华,黄世权:《由一起执行案件谈强制执行中的司法托管及其操作》。http://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05/02/id/150810.shtml,访问时间为2015年10月16日。
(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案例指导》(2010年卷),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版,第259-261页。
(4)刘璐:《民事执行重大疑难问题研究》,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版,第187页。
(1)郭颖,陈树森:《强制管理制度研究的理论探讨与实证分析---兼析上海A房地产公司系列执行案件的执行思路与执行措施》,《执行工作指导》,2007年第4期。
(2)“司法推进主义”的优势:一是所确立的新制度都经历过较长时间的改革试验,其实施效果可以得到科学的观察和评估;二是新的制度经历了完整的“试错”过程,其制度的优劣和负面影响得到准确的把握,其负面作用在一定程度上是可控的;三是新制度不再属于个别基层司法机关的特殊经验,而被证明具有向全国加以推广的价值;四是新制度的实施效果显示,它的推行可以有效解决司法实践中的问题,这在很大程度上平息了有关该制度理论正当性的争议;五是该项制度已经得到全面的推定,逐步成为全国司法机关所遵循的法律程序。陈瑞华:《法律程序构建的基本逻辑》,《中国法学》,2012年第1期。
(1)W.A.Kennett,Enforcement of Judgments in Europe,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0,p.82.
(2)[德]恩斯特·里特尔:《对不动产的强制执行》,《强制执行法起草与论证》(第2册),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57页。
(3)[韩]姜大成:《韩国民事执行法》,朴宗根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333页。
(4)杨燕妮:《意大利民事强制执行法》。http://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02/06/id/6328.html,访问时间为2014年10月20日。
(1)刘璐:《民事执行重大疑难问题研究》,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版,第189页。
(2)[日]板倉松太郎:《强制执行法義海》,巖松堂书店,1930年版,第836页。
(3)[日]佐賀義史:《基本民事执行法》,日本评论社,2005年版,第319页。
(1)江必新,贺荣主编:《强制执行法的起草与论证》(三),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4年版,第553页。
(2)《日本民事诉讼法》,李银英译,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3年版,第140页。
(3)[日]加藤正治:《强制执行法要论》,有斐阁,1957年版,第298页。
(4)[日]中野貞一郎:《民事執行法》,青林書院,2006年版,第557页。
(5)陈计男:《强制执行法释论》,元照出版公司,2012年版,第410-411页。
(6)《德国强制拍卖与强制管理法》,杨柳译,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年版,第59页。
(7)[日]香川保一:《注解民事執行法》,金融财政事情研究会,1983年版,第427页。
(8)[日]鈴木忠一,三ヶ月章,宮脇幸彦:《注解强制执行法(3)不动产执行》,第一法规,1977年版,第651页。
(9)陈荣宗:《强制执行法》,三民书局,1989年版,第439页。
基本信息:
DOI:10.15981/j.cnki.dongyueluncong.2017.05.009
中图分类号:D925.1
引用信息:
[1]孙伟峰.民事执行强制管理人的主体资格探析[J].东岳论丛,2017,38(05):78-84.DOI:10.15981/j.cnki.dongyueluncong.2017.05.009.
基金信息:
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迈向制度理性的民事程序研究”(项目号:FX028)
2017-05-01
2017-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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