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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04 v.45 175-182
网络暴力型累积犯的刑法应对
基金项目(Foundation):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数字经济的刑事安全风险防范体系建构研究”(项目编号:21&ZD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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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 10.15981/j.cnki.dongyueluncong.2024.04.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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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网络暴力行为所具有的累积犯的特点,使得针对网络暴力的刑法应对始终面临法益保护原则和刑法谦抑性原则的张力。只有将处罚对象限制为具有支配地位的责任主体,才能妥当化解来自责任主义原则和微罪不罚原则之质疑。应当根据不同网络参与者的角色定位确定不同网络参与主体对形成累积性结果的支配程度。总体而言,在刑事政策上,应当秉持弱化普通网络用户责任、强化具有网络影响力用户与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之立场;在此基础之上,还应根据不同主体参与具体网络传播方式之不同,进一步明确影响行为的刑事可罚性的因素。

Abstract:

KeyWords:
参考文献

①参见刘艳红:《网络暴力治理的法治化转型及立法体系建构》,《法学研究》,2023年第5期。

②Vgl.Pawlik,Das Unrecht des Bürgers,Tübingen:Mohr Siebeck,2012,S.139.

③参见孙国祥:《论累积犯的正当性及其限度——兼谈累积犯对污染环境罪构成的影响》,《法学》,2023年第9期。

④参见李礼:《网络暴力的道德批判与规制》,《晋阳学刊》,2020年第6期。

⑤参见张凌寒:《“不良信息”型网络暴力何以治理——基于场域理论的分析》,《探索与争鸣》,2023年第7期。

(1)孙国祥:《论累积犯的正当性及其限度——兼谈累积犯对污染环境罪构成的影响》,《法学》,2023年第9期。

(2)李华君,曾留馨,滕姗姗:《网络暴力的发展研究:内涵类型、现状特征与治理对策——基于2012—2016年30起典型网络暴力事件分析》,《情报杂志》,2017年第9期。

(3)参见喻海松:《网络暴力的多维共治——以刑事法为侧重的展开》,《江汉论坛》,2023年第5期。

(4)Vgl.Wohlers,Deliktstypen des Pr?ventionsstrafrechts,Berlin Duncker & Humbolt,2000,S.318.

(5)Vgl.Jakobs,“Kriminalisierung im Vorfeld einer Rechtsgutsverletzung”,ZStW,1985,S.753.

(6)Vgl.Wohlers,Deliktstypen des Pr?ventionsstrafrechts,Berlin:Duncker & Humbolt,2000,S.318.

(7)Vgl.Silva Sánchez,Die Expansion des Strafrechts,Frankfurt am Main:Klostermann,2003,S.76.

(8)Vgl.Roxin Greco,Strafrecht Allgemeiner Teil,Bd.1,N?rdlingen:C.H.Beck,2020,§2 Rn.82.

(9)Vgl.Saliger,Umweltstrafrecht,München:Vahlen,2020,S.118.

(10)Vgl.Samson,“Kausalit?ts-und Zurechnungsprobleme im Umweltstrafrecht”,ZStW,1987,S.635.

(11)蒋太珂:《因果力比较规则的刑法理论构造》,《法学研究》,2023年第1期。

(12)此处所指与网络暴力行为相对应的现实行为类型。

(13)参见丁汉青,韩玥:《事件与传播:网络暴力事件传播力影响因素分析——基于49例网络暴力事件的定性比较分析(QCA)》,《广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3年第1期。

(14)参见周曼,郭露:《自媒体时代的网络暴力群体极化效应成因研究:结构方程模型的证据分析》,《江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4期。

(15)参见崔春梦:《网络交往”信息茧房”的意识形态效应及其治理》,《北京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3年第3期。

(16)参见杨芳芳,宋雪雁:《自媒体平台信息传播中信息茧房形成的演化博弈研究》,《情报科学》,中国知网网络首发,发布时间:2023年10月23日。

(17)参见[美]凯斯·R.桑斯坦:《信息乌托邦:众人如何生产知识》,毕竞悦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8页。

(18)参见朱奇伟:《故意体系地位变更的方法论意义》,《法律方法》,2023年第2期。

(19)参见吴迪:《微博“意见领袖”的形成机制及其思考》,《北京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2期。

(20)参见丁汉青,韩玥:《事件与传播:网络暴力事件传播力影响因素分析——基于49例网络暴力事件的定性比较分析(QCA)》,《广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3年第1期。

(21)参见岳平,苗越:《社会治理:人工智能时代算法偏见的问题与规制》,《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6期。

(22)参见郭小平,秦艺轩:《解构智能传播的数据神话:算法偏见的成因与风险治理路径》,《现代传播》,2019年第9期。

(23)参见刘艳红:《生成式人工智能的三大安全风险及法律规制——以ChatGPT为例》,《东方法学》,2023年第4期。

(24)参见丁汉青,韩玥:《事件与传播:网络暴力事件传播力影响因素分析——基于49例网络暴力事件的定性比较分析(QCA)》,《广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3年第1期。

(25)Vgl.Rengier,Strafrecht Allgemeiner Teil,N?rdlingen:C.H.Beck,2021,S.510.

(26)Vgl.Roxin,Strafrecht Allgemeiner Teil,Bd.2,N?rdlingen:C.H.Beck,2003,S.747.

(27)皮勇:《论新型网络犯罪立法及其适用》,《中国社会科学》,2018年第10期。

(28)参见万志前,陈晨:《深度合成技术应用的法律风险与协同规制》,《科技与法律》,2021年第5期。

(29)参见丁汉青,韩玥:《事件与传播:网络暴力事件传播力影响因素分析——基于49例网络暴力事件的定性比较分析(QCA)》,《广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3年第1期。

(30)参见刘艳红:《网络时代言论自由的刑法边界》,《中国社会科学》,2016年第10期。

(31)参见王华伟:《网络空间正犯与共犯的界分——基于特殊技术形态的考察》,《清华法学》,2022年第3期。

(32)参见刘艳红:《民刑共治:中国式现代犯罪治理新模式》,《中国法学》,2022年第6期。

基本信息:

DOI:10.15981/j.cnki.dongyueluncong.2024.04.020

中图分类号:D924.1

引用信息:

[1]张喆锐.网络暴力型累积犯的刑法应对[J].东岳论丛,2024,45(04):175-182.DOI:10.15981/j.cnki.dongyueluncong.2024.04.020.

基金信息: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数字经济的刑事安全风险防范体系建构研究”(项目编号:21&ZD209)

发布时间:

2024-05-15

出版时间:

2024-05-15

网络发布时间:

2024-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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