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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04 v.44 183-190
醉驾型危险驾驶罪严罚倾向的司法纠偏

Summary

Note: Please note that the following content is generated by AI. CNKI does not take any responsibility related to this content.
基金项目(Foundation): 2023年度浙江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防卫限度中‘造成重大损害’要件的理论建构与司法适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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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 10.15981/j.cnki.dongyueluncong.2023.04.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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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数量始终在高位徘徊,近年来更是超越盗窃罪成为刑事犯罪之首。这严重挤占了有限的司法资源,也让社会付出了巨大成本。变革的关键在于,矫正司法实践中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严罚化倾向。具体的举措为:其一,重构入罪标准,弃形式、普遍的血液酒精含量标准而取实质、个别的“不能安全驾驶”标准;其二,拓宽出罪路径,激活但书在危险驾驶罪中的出罪功能;其三,改变量刑观念,提高缓刑、免刑在醉驾案件中的适用率;其四,加强程序分流,放宽醉驾案件中酌定不起诉的适用标准。上述举措可有效纠正醉驾案件中的错误观念和不当做法,实现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妥当规制。

Abstract:

KeyWords:
参考文献

①孙硕:《缓刑视角下的醉驾刑事案件》,《人民司法》,2019年第10期。

②参见程林杰,刘哲,黄亦程:《“醉驾入刑”十年间减少两万余起伤亡事故》,《人民公安报》,2021年4月29日。

③王敏远:《“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综合治理的实证研究——以浙江省司法实践为样本》,《法学》,2020年第3期。

④参见张军:《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2020年5月25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2020年第3期;孙航:《最高法发布二○一九上半年审判执行工作数据:新收案件数持续增长结案数同比大幅增加整体运行态势稳中向好》,《人民法院报》,2019年8月1日。

⑤参见周光权:《论刑事一体化视角的危险驾驶罪》,《政治与法律》,2022年第1期。

⑥在2022年全国“两会”期间,有人大代表建议取消醉驾型危险驾驶罪。https://m.thepaper.cn/baijiahao_16941365。

⑦关于法益的立法批判机能,Vgl.Roxin,Der Gesetzgebungskritische Rechtsgutsbegriff auf dem Pruefstand,GA 2013,S.433。

①③敦宁:《醉驾治理的司法困境及其破解之道》,《法商研究》,2021年第4期。

②山东、浙江、北京、福建、四川、上海六地醉驾起诉案件的数据来源于“元典智库网”。

①姜瀛:《我国醉驾的“严罚化”境遇及其结构性反思——兼与日本治理饮酒驾驶犯罪刑事政策相比较》,《当代法学》,2019年第2期。

②黎宏:《论抽象危险犯危险判断的经验法则之建构与适用——以抽象危险犯立法模式与传统法益侵害说的平衡和协调为目标》,《政治与法律》,2013年第8期。

①周光权教授在2021年全国“两会”期间提出议案,在《刑法》第133条之一中增设“不能安全驾驶”要件。周光权:《建议修改“醉驾”犯罪标准,有效减少社会对立面》,https://www.tsinghua.edu.cn/info/1667/70437.htm,2022年5月30日。

②德国刑法第316条规定了“醉态驾驶”(Trunkenheit im Verkehr):因服用酒类饮料或其他麻醉药品,致不能安全驾驶,仍驾驶交通工具参与交通活动者,若其行为不在第315a条或第315c条处罚之列,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罚金。此条款中有“不能安全驾驶”字样,但该罪在德国学界依旧被视为抽象危险犯。Vgl.Joecks/J?ger,StGB-Studienkommentar,12.Aufl.,2018,§316,Rn.1.

①付立庆:《应否允许抽象危险犯反证问题研究》,《法商研究》,2013年第6期。上述关于抽象危险犯的理解,也得到了我国司法实务的认同。参见刘桂华:《刑事审判参考第893号案例“唐浩彬危险驾驶罪”》,《中国刑事审判指导案例》(第2卷),北京: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第203页。

②王志祥:《醉驾犯罪司法争议问题新论——浙江最新醉驾司法文件六大变化述评》,《河北法学》,2020年第3期。

③关于小区道路是否属于危险驾驶罪中的“道路”,刑事审判参考第891号案例“廖开田危险驾驶罪”给出了详细的解释。在此可供对照的是德国的立法例。在德国刑法第316条“醉态驾驶”中要求交通工具在公共交通领域(der ?ffentliche Verkehrsraum)。所谓公共交通领域是指,所有向一般人也就是不特定人群长期或者暂时开放使用的道路。(Kindh?user,Strafgesetzbuch Lehr-und Praxiskommentar,7.Aufl.,§316,Rn.4)两相对照可知,我国对道路的定义,重在供不特定的车辆使用;而德国则重在供不特定的人使用。结合本罪的保护法益,笔者认为,德国的理解是更为妥当的。

①具体案情,参见“紧急避险典型案例:酒驾送重病妻子就医不负刑责”,2020-09-05,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9043936,2021-11-29。

②⑥参见周光权:《论刑事一体化视角的危险驾驶罪》,《政治与法律》,2022年第1期。

③参见孙硕:《缓刑视角下的醉驾刑事案件》,《人民司法》,2019年第10期。相类似的数据统计,参见石艳芳:《醉驾入刑的司法适用评估与刑罚建构》,《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5期。

④参见孙硕:《缓刑视角下的醉驾刑事案件》,《人民司法》,2019年第10期。

⑤有关于缓刑的数据统计,参见赵兴洪:《缓刑适用的中国图景——基于裁判文书大数据的实证研究》,《当代法学》,2017年第2期。

①参见汪建成:《论起诉法定主义与起诉便宜主义的调和》,《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0年第2期。

②参见王志祥,融昊:《对醉驾行为适用不起诉制度的思考》,《人民检察》,2020年第20期;蔡巍:《“醉驾”不起诉裁量权的适用及完善》,《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5期。

③通过计算“聚法案例”网收录的危险驾驶罪起诉书和不起诉决定书的数量,大致计算北京、上海、山东、浙江、福建、四川2014—2020年历年醉驾酌定不起诉案件比例。

①郭烁:《酌定不起诉制度的再考查》,《中国法学》,2018年第3期。

②关于责任刑和预防刑的概念,参见张明楷:《论预防刑的裁量》,《现代法学》,2015年第1期;李冠煜:《量刑责任概念的理解与适用》,《当代法学》,2016年第5期。

③Vgl.Roxin/Greco,Strafrecht Allgemeiner Teil,Band I,5.Aufl.,2020,§3,Rn.51.

④Vgl.Kett-Straub,Das Absehen von Strafe gem?? §60 StGB,JA 2009,S.56.

⑤郑超:《无刑罚的犯罪——体系化分析我国〈刑罚〉第37条》,《政治与法律》,2017年第7期。

(8)参见李翔:《论微罪体系的构建——以醉酒驾驶型危险驾驶罪研究为切入点》,《政治与法律》,2022年第1期。

(4)梁云宝:《积极刑法观视野下微罪扩张的后果及应对》,《政治与法律》,2021年第7期。

(5)冀莹:《美国轻罪治理体系的现状、困境及反思》,《政治与法律》,2022年第1期。

(6)参见何荣功:《我国轻罪立法的体系思考》,《中外法学》,2018年第5期。

(7)关于弹性社会治理的内涵及重要性,参见朱德米、林昕:《建设弹性的社会治理体系》,《上海行政学院学报》,2017年第5期。

(8)卢建平:《轻罪时代的犯罪治理方略》,《政治与法律》,2022年第1期。

(3)孙硕:《缓刑视角下的醉驾刑事案件》,《人民司法》,2019年第10期。

(4)具体论述参见张明楷:《刑法学》,北京:法律出版社,2021年版,第119-120页。

(5)梁根林:《“醉驾”入刑后的定罪困扰与省思》,《法学》,2013年第3期;陈兴良:《但书规定的法理考察》,《法学家》,2014年第4期。

(6)陈兴良:《但书规定的法理考察》,《法学家》,2014年第4期。

(7)类似见解参见储陈城:《“但书”出罪适用的基础和规范》,《当代法学》,2017年第1期。

(8)谢望原,何龙:《“醉驾型”危险驾驶罪若干问题探究》,《法商研究》,2013年第4期。

(9)Vgl. Roxin/Greco,Strafrecht Allgemeiner Teil,Band I,5. Aufl.,2020,§10,Rn. 124.

(10)马克昌主编:《犯罪通论》,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01页。

11 鲜铁可:《新刑法中的危险犯》,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1998年版,第105页。

12 Vgl. Rengier,Die?ffentlich-rechtliche Genehmigung im Strafrecht,ZStW 1989,S. 879.

(7)赵秉志,袁彬:《醉驾入刑诸问题新探讨》,《法学杂志》,2012年第8期。

(8)何跃军,周婕:《法官如何解释法律:基于三年醉驾入刑实践的反思》,《宁波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15年第2期。

(9)李克杰:《“醉驾入刑”争议的立法学思考——兼及〈刑法〉第13条的逻辑解读》,《法治研究》,2013年第4期。

(10)《“醉驾”可否免予刑事处罚惹争议》,《人民公安报》,2011年11月17日。

基本信息:

DOI:10.15981/j.cnki.dongyueluncong.2023.04.021

中图分类号:D924.32

引用信息:

[1]徐万龙.醉驾型危险驾驶罪严罚倾向的司法纠偏[J].东岳论丛,2023,44(04):183-190.DOI:10.15981/j.cnki.dongyueluncong.2023.04.021.

基金信息:

2023年度浙江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防卫限度中‘造成重大损害’要件的理论建构与司法适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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